厦门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样本(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样子)

2、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并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学校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学生的兴趣和专业知识进行专业调整录取(转入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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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样本(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样子)

厦门理工学院位于高品质、高价值、现代化、国际化的海上花园城市厦门。是福建省公立本科大学,实行省市联合建设、以市为主的管理体系。

2020厦门理工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年度名单(国家级 省级)

5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丢失的照片是几英寸:网络与新媒体、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3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电子包装技术、环境工程、国际商务

2019厦门理工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年度名单(国家级 省级)

1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入选个专业:车辆工程

12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物流管理

厦门理工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1062)是福建省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大学、福建省示范应用型本科大学。它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并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学生。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科技路600号。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产业的办学理念,遵循理性精工,与时俱进的校训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招生事项。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决定招生原则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招生办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落实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设立本科招生监督小组,监督学校本科招生的全过程。

第八条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相关招生政策,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计划、人才培训目标、学校条件、学生结构、毕业生就业、省学生等因素,编制省级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具体省级专业招生计划请参考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网络(或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原则:招生期间,未完成的计划应当在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省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体讨论原则。

第四章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除申请英语、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等专业外,其他招生专业(类)均无外语考试语言要求。申请英语专业的考生,如果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口试,必须通过口试。

第十二条学校各招生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福建省厦门市单独列出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在厦门市有户口并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五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有关省份,按照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各专业(类别)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省份的备案规定和申请人的质量确定备案比例。平行志愿申请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量100%调整;非平行志愿申请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量的120%以内调整。

第十七条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在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整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专业志愿者考生)的原则,即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专业志愿者填报顺序录取,各志愿者之间没有等级差异。对于平行备案批次,在同一分数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同一分数排名规则的顺序安排专业;对于非平行备案批次,在同一分数的情况下,对中文、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进行比较,并安排专业。

2、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并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学校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学生的兴趣和专业知识进行专业调整录取(转入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整的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将被退出。

三、按院校 专业组模式填报志愿者的省份,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进行专业调整。

四、按照专业 院校模式填报志愿者的省份,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被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被出。

五、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专业只录取英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的考生,不进行专业调整录取。请仔细填写。

第十九条艺术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本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平行志愿备案并有统一备案规则的省份,根据考生备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备案或无统一备案要求的省份,按我校录取规则(综合成绩)录取:

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我校女子篮球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今年计划招收5名女子篮球高水平运动员,按位置确定计划为:中锋2名、前锋2名、后卫1名。当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根据各位置的计划数,按照合格考生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某位置的生源不足时,将该位置的剩余计划调整至其他位置录取合格考生。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原则上承认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不安排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励、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费标准

一、普通专业:5040元/学年。

二、重点学科专业:5460元/学年。

艺术专业:8640元/学年。

四、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学年5460元/学年,三、四学年16000元/学年。

5、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包括3 1培训模式和4 0培训模式):普通文理专业1.5万元/学年,艺术专业1.8万元/学年。其中,3 1培训模式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到台湾合作大学学习一年,台湾学习阶段的学费按台湾合作大学的收费标准收取。

6、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万元/学年;国际本科课程教育项目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8万元/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收取。

少数民族预科生在厦门理工学院学习:504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标准

一、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宿舍(不含留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000元/学年。

二、境外学习阶段住宿费按境外合作高校收费标准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费和住宿费按下列办法清除

一、缴费后未入学的,按收费标准的9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二、缴费后入学不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三、缴费后入学一个月以上(含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四、缴费一个学期以上的,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按闽价具体实施〔2005〕435处理号文件。

第二十六条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热心教育的个人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建议申请国家奖学金;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议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贫困学生援助机制。延伸绿色通道,建设绿色走廊,即学校拨出专项资金补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并在学期初向学校报告差旅费和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学生贷款,也可以在入学后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极端贫困补贴、就业困难补贴、勤工俭学、社会助学基金和创新创业支持基金。

第七章新生入学培训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厦门理工学院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周以上的,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按照《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厦门理工教育)转专业﹝2020﹞7号)执行。

第三十条符合规定年限内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应当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应当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录取的预科生需要在学校学习一年的预科阶段。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学生的志愿填报情况和学校制定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确定本科专业,并转入相关学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参加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有关的费用。学校保留以学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过去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违反本章程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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