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的学位证书样本(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图片)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础,综合衡量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最佳录取。

如何检查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证书样本:华南师范大学自学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过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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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

此外,由于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毕业月份不同,根据学位授予规定,申请学位必须按以下时间进行,过期不补充:

自学考试本科生:本科毕业时间为6月的自考生应在毕业当年10月份申请;本科毕业时间为12月的自考生应在毕业次年10月份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可在次年1月份领取。

二、申请条件

华南师范大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和学位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制定了《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为方便学生理解,工作细则中的相关申请条件分为下表:

华南师范大学学位证书样本:华南师范大学远程网络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国家承认吗

教育部批准68所高等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项目。符合大专毕业要求的在线教育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高等教育证书。学术证书电子注册后,国家承认。68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大学包括华南师范大学。

部分高校已停招,各网络教育院校一般在全国各地设立报名点,学生可咨询报考院校了解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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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成立于1933年,前身为广东省立琴大学师范学院。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省部联合建设大学、广东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大学和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学校有四个校区:广州石牌、广州大学城、佛山南海和汕尾。

国家特色专业: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社会体育、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心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体育教育、物理学、地理学

省级特色专业:教育学、心理学、汉语言文化、思想政治教育、经济学、英语语言教育(师范)、体育教育、生物科学、教育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广东重点建设学科

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教育技术、科技哲学、政治经济学、植物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光学、心理学、体育学、历史学

国家重点学科:光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体育人文社会学(培养)

省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教育学、心理学、数学、物理学

省级重点学科(二级学科):植物学、哲学、理论经济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化学、地理学、生态学、光学工程、公共管理、政治学、世界历史、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音乐学、艺术教育

2021年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广东省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和最佳录取。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学校地址:现有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汕尾校区。

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汕尾校区:汕尾市马宫街,邮政编码:51662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生要求的,允许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颁发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协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考试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纪律检查监督部门履行专项监督,对招生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在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上诉和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录取批次:广东省物理、历史师范、非师范本科专业、艺术、音乐、舞蹈、体育本科专业均为本科批准。如有变更,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请参考学生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科招生可保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调节学生质量,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中小学教师专项招生计划,招收本校定向培养考生,单独招收高校专业组。入学后不得转专业,考生或考生(18岁以下)及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入学前签署《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毕业后,培训计划来源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调查和录用,并派往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础,综合衡量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最佳录取。

第十八条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体育类(含音乐类、艺术类、舞蹈类、体育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申请本专科水平的高校和专业,计入高考总分的三门普通高中学术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术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必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施平行志愿申请的省(区、市),学校可以根据省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者备案规则和学生来源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计划和备案比例。

第二十一条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考生志愿者、专业志愿者和学校录取原则选择最佳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

普通(历史、物理)专业分类,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规则,实施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者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者水平差异,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到低(相同分数按排名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学校公费定向培训粤东、粤西、粤北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者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者水平差异,专业录取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相同分数按排名顺序)排序。当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根据各省(区、市)备案规则,体育专业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者的原则录取,同等总分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录取。

根据省(区、市)备案规则,广东省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者的原则录取志愿者原则录取;其他省计划从高到低录取,统一考试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录取。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规则,音乐舞蹈专业按分数优先,志愿者原则录取;其他省计划从高到低录取,统一考试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录取。

根据我校2021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实施办法,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如果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入围,高考文化成绩可以根据两条线或相应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根据招生计划,根据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特别突出,高考文化成绩可以按照两条线或相应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的65%录取,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办法按照《华南师范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成绩相同时,按省(区、市)排名原则录取。没有明确排名原则的省(区、市)按以下成绩进行排名:高考总分(裸分)-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四条我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修科目,按照省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按照总分从高到低调整招生计划,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整,或者服从调整但不符合计划空专业的相关要求的,退出。

第二十八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应当认真报考。

第二十九条有关加分或者照顾录取政策,按照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备案。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训、汕尾校区等单独设置高校代码招生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单独设置高校代码招生专业。

第三十一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教育部办公厅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体检的通知》,对新生进行统一体检,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的专业人员,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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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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