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样本图(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房地产登记进一步完成)

档案资料显示已颁发证书(复印件、证书记录、证书记录等),但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农民实际未收到或持有,找不到,林业主管部门核定为遗失,移交遗失核定资料和当前档案,后期农民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对林权登记档案原始资料,原始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组织补充调查,然后按程序更正登记或重新发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做好林权类房地产登记工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涉及依法全面履行林权房地产确认登记职责,加快林权登记档案数据移交完成,依法有序登记,优化登记流程,加快数据整合。通知明确规定了林权房地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要求和自治区林权房地产登记操作规范。

林权证样本图(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房地产登记进一步完成)

桂自然资发〔2022〕13号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林权证样本图

林权类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林权类房地产登记,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林权证样本图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林权房地产确认登记职责。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人申请登记。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配合,积极做好相关职责的联系和工作转移。体制改革后,原林业主管部门已整合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理顺管理职责,建立权责明确、分工明确、合作有序的机构职能体系;林业主管部门仍单独设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地方党委和政府调整三项决定计划,落实人员转移,明确部门职责,为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历史形成的林权登记档案是不动产权属来源的真实记录,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定基础。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权档案清理,在检查差距的基础上,对林权证书发给权利持有人和修复证书未发给权利持有人进行全面梳理,使各林权所有权来源、申请、宣传(通知)材料、审批表、登记簿、图片等核心内容完整、属性相关性,使地块所有权清晰、面积准确、四到清晰、空间位置清晰。有登记信息、无档案材料或者档案材料不完整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补充改进;因历史等原因不能补充改进的,林业部门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与档案材料一起移交。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审转让的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做好相应档案材料的分类和仓储工作。自2022年10月底以来,各地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的转移。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林权房地产确认登记。除《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受理的情形外,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原颁发林权登记证书的,原登记权继续有效,不变。地方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申请、检查、改进的原则,认真检查林权登记档案的原始资料,确保林权登记的准确性。在审计过程中,原始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补充调查,依法处理,林业部门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在林权登记档案资料尚未完成移交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受理一宗就从林业主管部门调取该宗相关资料的方式办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未对林权登记原始资料进行核对,不得直接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林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权抵押登记。

集体林权次集体林权登记尚未完成或原林权登记结果错误,数据不完整,需要重新或补充权利调查,权利调查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政府解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单位申请林权房地产登记需要进行权利调查的,由申请人自行组织。申请人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利调查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提供中介机构名单供申请人选择,并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方便申请人进行权利调查。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根据现有基础,将林权房地产登记纳入房地产登记综合窗口;进一步梳理林权房地产统一登记事项,优化登记流程,减少处理环节,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处理时限。根据申请登记的要求,及时提供林权房地产登记流程、申请表、材料清单、申请报告样本格式等一次性通知材料和服务指南。对于早期行业管理中产生的测量结果,符合林权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应继续使用,不得重复测量。做好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与林权审批监督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申请人不得提供共享获得的材料。

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参照房地产登记数据整合的相关要求,整合林权登记数据,形成林权登记属性、图形、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结果,进入房地产登记数据库,林业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各地应根据林权档案数据的实际情况,加快数据的整合和交换,努力在2022年底基本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规范林权房地产登记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房地产统一登记职责的履行不得因数据转移、数据整合或人员转移不到位而受到影响。

(2)实施人员和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应加强党委和政府的请示和报告,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根据进度逐年将林权房地产确认登记、权籍调查、数据整合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根据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对熟悉林权登记和所有权纠纷调解业务的人员进行整合和转移,丰富登记机构人数,丰富自然资源部门调解机构,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适当的岗位,确保林权房地产登记的顺利发展。

(3)加快登记系统的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和房地产登记中心按照高标准、实际功能要求,加快登记系统的完善,将林权纳入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林权登记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做好运行、维护、备份、保密、安全、培训,确保系统持续、稳定、高效运行,促进林权登记信息化。

附件:林权证样本图

1.林权类房地产登记档案移交要求2.2022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类房地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图片来自网络,协调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的转移,确保林权房地产登记的顺利发展,加快全区林权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全面实施。现就林权房地产登记档案的转移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尊重历史,全面覆盖。尊重我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不够扎实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开展林权登记档案数据的清查和移交。清查和移交包括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避免群众手中部分档案复印件,但登记部门找不到。

(2)坚持分类清查,逐宗移交。以村(场)为单位,以宗地为单位,逐宗整理,分类清查,明确登记信息正确错误的林权登记档案,按清单分类逐宗移交,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坚持统筹推进,密切配合。林权档案清查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坚持统筹推进,加强协调配合,清查一批移交一批,提高工作效率。

20228月底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成对林权登记档案的全面检查。林权登记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资料清查范围。

1.综合档案资料。在林权登记过程中,村(组)林改方案、村民表决记录、表决确认书、会议签到册、公示材料、村民组法人身份证明、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簿(台账)、村(场)宗地分布图、宗地勘察现场勘察图、林木现场勘察表、林权证发放登记册等。

2.宗地档案资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3)权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林业三定以来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自留山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林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林地所有权协议、林权纠纷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

(四)林权证复印件;

(5)异议调查处理材料。

3.林权抵押登记档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抵押合同。

此外,还包括抵押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抵押共有林权的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解除林权抵押登记的证明书等。

(二)电子档案数据清查范围。

电子档案数据清查包括集体林地确认认证系统、林权档案管理系统、区域林权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林权房地产权调查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

2022年十月底前,各地完成了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移交。

(1)纸质档案数据的移交。严格执行林权档案的移交程序,并逐案签字确认。合理安排档案检查和移交时间,分类分批移交。移交的纸质档案材料应当为原件。因特殊原因保留复印件的,经办人应当核实备注原因和原存储办公室。林业主管部门已发放林权证书,未发关档案材料,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未向权利人发放修复证书,但核实为错误的林权证书,应当将当前档案清单移交给林业主管部门。后期农民申请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启动主动更正登记程序,重新开展权籍调查,按照要求公告,依法更正。

档案资料显示已颁发证书(复印件、证书记录、证书记录等),但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农民实际未收到或持有,找不到,林业主管部门核定为遗失,移交遗失核定资料和当前档案,后期农民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对林权登记档案原始资料,原始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组织补充调查,然后按程序更正登记或重新发行。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协调档案部门全面移交登记机构。

(2)电子数据转移。电子档案数据可以在整理完成后一次性转移。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列出登记信息正确的土地,以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后期整合数据。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林权登记档案管理所需的资金、场所、人员、设备,并将林权登记档案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林权登记档案以土地为单位保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成档案资料的整理,编制档案检索目录,建立电子检索,完整、准确、系统、科学地保存和使用林权登记档案。

林权登记纸质档案数据和电子数据转移工作量大,可能存在许多问题,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合作,密切合作,精心部署,反向时间表,明确职责,根据工作进度预算工作资金,实施人员,确保林权登记档案转移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自2022年第二季度以来,当地档案转移和数据整合的进展情况分别向自治区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林业局报告。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林权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受理。根据房地产一体化登记的要求,单独申请森林、林木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颁发,承包人变更种植方式或者土地转让后变更种植方式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受理,国家明确意见后决定是否受理。

已颁发林权证书的承包商应通过租赁(分包)、股份或其他方式将土壤转让给他人
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当事人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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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30日 上午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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