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学校在上海普通本科批招生实行专业小组平行志愿者,并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实施。

2019年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019年湖北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湖北大学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级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权利。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站,是第一批普通本科招生机构。学校代码:湖北大学文凭

10512,法定代表人:湖北大学文凭

第五条湖北大学武昌主校区地址:湖北大学文凭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湖北大学阳逻校区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湖北大学网站: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招生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七条在批准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学校根据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不超过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以调整各地在线学生统一考试的不平衡。

第八条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九条普通高考考生必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其他类型的考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香港、澳门、台湾的考生必须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进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写专业(类别)志愿者,结合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方面,按照分数优先原则(部分专业调查单科目成绩等条件)从高到低录取,安排考生的专业。考生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专业相关科目为数学、综合、中文、综合。因专业(类别)招生计划数量限制不能满足考生志愿者的,考生服从调整的,可以安排到其他专业(类别)。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的招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江苏省第一批文理科录取的考生选修考试科目为历史物理,选修考试科目等级为B B以上,按照先分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候选人;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大学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为准。学校在浙江省普通专业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者,并按照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实施。学校在上海普通本科批招生实行专业小组平行志愿者,并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实施。

第十二条英语和翻译专业仅限于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考生的外语考试语言。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由英语语言安排。

第十三条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社会体育指导管理、体育人体科学)专业同时招生,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75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75。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备案规则的,按其备案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艺术(包括艺术、设计、广播、主持艺术)专业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0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0。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备案规则的,按其备案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部分专业(类)有最低分数要求:美术、设计、播音主持艺术专业外语60分(适用于满分150分,否则按相应比例转换),播音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必须达到学生所在省公布的80%。

第十六条播音主持艺术专业有最低身高要求:男生170cm,女生160cm。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者的考生,专业服从调整者视为此类专业也服从调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为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三个专业: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中外合作办学)、材料化学(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办法见《2019年湖北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所有填写我校志愿者的考生,录取后不得换录或退档。

第二十条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按照学科专业招生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培训。楚才计划班和荆楚优秀工程师协同教育计划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拔。

第二十二条考生入学后,可以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的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相关考核后双向选择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的考生,如非法报名、考试欺诈、冒名顶替等,因身体残疾无法自理或影响报考专业学习的考生,不符合相关学科和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将退还其档案。

第二十四条不合格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校制度,允许按照规定停学、复学或者延长基本学校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专业培训计划设计总学分,结构符合要求的,允许毕业并颁发湖北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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