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营业执照变更:如何转让农药登记资料?

4.3境外企业不得将登记资料转让给境内企业,也不得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药加工。

如何转让农药登记资料?这里有详细的说明!

在《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定的实施中,提高了各类农药登记的试验要求,导致农药产品登记时间延长,登记成本显著增加。但在中国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因此农药登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转让农药登记资料、农药登记资料授权、农药委托加工、包装作为新政策下产品登记的捷径,受到农药企业的重视。企业需要了解转让农药登记资料授权、农药委托加工包装的内容?我们应该注意什么?瑞旭现将相关信息介绍如下。

农药营业执照变更:如何转让农药登记资料?

1.转让农药登记资料

《农药管理条例》涉及转让的内容是登记资料的转让,农药登记证不能转让。由于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批准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它是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外,不得转让。此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没收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农药登记证是行政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但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由此可知农药登记资料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已获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不可转让其农药登记资料;受让方需为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即受让方需取得至少包含转让方原药品种或者制剂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登记资料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和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数据转让后,转让人的农药登记证将被注销,受让人取消后方可登记。

2.授权农药登记资料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授权产品是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登记的新农药,或者在新农药保护期内按照新农药资料要求登记的产品。授权产品不包括已经过了新农药保护期的产品。即使按照新农药的要求完成试验并登记,其他企业也可以参照同一产品申请登记,无需按照授权材料的方式。

授权方为取得农药登记证书的新农药开发商、国内农药生产企业或境外企业,是唯一能够授权的权利人,其登记证书处于有效状态,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书,或者农药登记证书过期的产品,其登记材料不得授权;被授权方为新农药开发商、国内农药生产企业或境外企业,被授权方接受授权材料后,不得将其登记材料授权给其他企业;授权材料应符合新版《农药登记材料要求》,授权企业独立完成并拥有。授权材料只能完整授权,不能部分授权,但可以授权多个企业使用。

与农药登记资料转让不同,授权方在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农药登记资料后,仍有农药产品登记证的所有权。

3.委托加工、分装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包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3.1农药委托加工主体

客户:应取得相应的农药注册证书,可为新农药开发商和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取得中国农药注册证书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农药委托加工的客户,也不得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

受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即委托加工成与相应生产许可证相一致的农药制剂品种。

3.2农药分装主体

委托人:新农药开发商、国内农药生产企业或境外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受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即在农药生产许可证范围内承担农药分装委托。

3.3法律责任

农药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包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包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包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生产假农药或者劣质农药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点总结和注意事项

4.1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农药登记资料可以转让;

4.2每种农药产品登记资料只能转让一次,登记资料授权无次数限制,可同时授权给一家或多家企业;

4.3境外企业不得将登记资料转让给境内企业,也不得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药加工。但是,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大型包装农药产品进行包装。受委托的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4.4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产品只能是制剂产品,不能是原药(母药)产品;

4.5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加工和分装日期。出口到中国的农药不得标明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境外生产地、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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