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户口簿:威海完全放开城镇定居限制

在农村居住或就业(创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农村或社区集体家庭定居: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经常住在农村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

威海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说说天下事

威海户口簿:威海完全放开城镇定居限制

113月3日上午11:00,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苏卫军、市公安局公安支队支队长王兆震、公安支队政委董蓬勃介绍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101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是促进新城镇化和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措施,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意见的引入改变了过去单一户籍转移的乡镇→城市单向迁移模式,探索实施城乡双向户籍迁移制度,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积极吸引城外人口向我市转移。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定期居住登记制度。在我市城镇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可以申请结算,全面放开城镇结算限制。放宽购房结算条件。原购房结算条件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或者已签订网上预售合同的,可以按照购房结算,也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申请结算。放宽居住结算的识别条件。原居住结算条件为权利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购房结算,近亲可以在权利人购房后申请结算。放宽租赁识别条件。原出租的私人住宅不得结算,可以放宽租赁私人住宅,并持有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和房屋所有人同意结算的承诺。放宽投资结算的范围。原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定居,城市购房(或出租)居民或集体户的就业人员可以定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近亲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常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地方。

完善城市社区集体户制度

完善城市社区服务管理,按照户籍本地化管理的要求,实行常住户籍制度,及时将定居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员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居民在城镇定居时,应当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家庭、房屋租赁办公室、社区集体家庭的顺序定居。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社区集体家庭制度,及时为不能登记家庭和单位集体家庭的人员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向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社区集体户登记并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颁发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居的近亲。

畅通入乡落户渠道

在农村居住或就业(创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农村或社区集体家庭定居: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经常住在农村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被投资者在农村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可以申请夫妻、未婚子女、父母、成年子女。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市人员回国就业创业,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在当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家庭定居。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术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的,可以自愿选择在城镇定居或返回原籍。

提高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威海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继续丰富医疗保健、义务教育、健康、婚姻登记、住房安全等数据资源,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和共享。公安机关依托互联网 政府服务,加快电子许可证、电子证书、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性完成服务模式,打造智能家庭管理户籍服务窗口,众享受户籍处理的快速便利。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配套改革

建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以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为载体,全面覆盖城市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农村人口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收入分配、支持、引导农民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

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协调与政策衔接,形成合力。加强宣传解读,努力提高公众对改革政策的认识,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城镇定居和准备材料的方式

新出台的政策,实行定期居住登记户籍制度,在城市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可以申请定居。按居住方式定居。在城市地区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之一)在房屋所在地定居。按租赁方式定居。住在城市地区的租赁房屋,可以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承诺书,在房屋所在地定居。按就业方式定居。在城市地区就业的,可以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障证明在就业场所定居。按创业方式定居。在城市地区经商的,可以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创业场所定居。

按投靠方式定居。近亲属已在城镇定居的,可以自愿选择投靠近亲属定居,凭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定居。

城镇户口迁回农村户口的途径

城市人口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放宽为农村居住或就业(创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农村或社区集体家庭定居。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人员,经常住在农村地区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地区。被投资者在农村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夫妻、未婚子女、父母和成年子女。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市人员回国就业创业,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在当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家庭定居。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术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的,可以自愿选择在城镇定居或返回原籍。

户籍迁至城镇出租房屋

城市内无自有房屋的人员在城市租赁(仅限住宅、公寓)定居时,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可以在房屋无户籍登记时定居。结算时,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及以下房屋认定材料:

租住住建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住建部门同意落户材料。

租用私人住宅或公寓的,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所有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明和同意结算的材料。

申请居住证的便利措施

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完善规范居住证办理流程,简化申请手续。科学界定居住证申领条件,凡能够提供在居住地申领营业执照、办理学籍登记、租赁住房等满半年以上或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证明材料的,即可补充登记申领居住证。简化居住证申领材料,流动人口申领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强化证件当场制发工作,各居住证办理点适量增加居住证现场制作设备,尤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派出所设立居住证制作点,实现居住证立等可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不断扩大居住证的应用范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应机制,稳步推进城市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住房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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