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四川音乐学院
2021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为确保普通高校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概况
第三条四川音乐学院名称:
第四条高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高校地址: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允许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考试过程和录取结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学院规划、学校条件、毕业生就业、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家批准的规模,由招生部门提出建议,报总统办公室、党委常务委员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分数相同、学生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使用将由学校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的在线学生进行研究和决定,并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的年度招生计划,根据省统一考生来源,制定省级专业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发布(具体招生省、专业、计划以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负责、招生监督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以考生高考文化课程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道德、智力、身体、美、劳动综合衡量的原则。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1.当考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体检、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程成绩达到四川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新媒体艺术专业除外)时,考生将根据其填写的志愿者顺序进行选拔。各专业的录取方法分别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四川省同科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②艺术史理论和艺术管理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四川省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艺术设计、艺术与设计(不含新媒体艺术)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2021年新增新媒体艺术专业,列入普通本科第二批文理安排计划。当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时,考生将被录取。
3.学校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
①新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和高考文化课总分排名录取。
③艺术史理论、艺术管理、舞蹈表演、动画、表演、广播和主持艺术、戏剧、电影和电视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不包括新媒体艺术)各专业依次录取高考文化课程总分、中外语。
4.各专业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1。
(二)非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体检、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程成绩达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排名第一,遵循志愿者的原则录取。
1、申请学校艺术专业的省外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一考试其中,广播电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制作、摄影、艺术史、艺术管理专业,考生是否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艺术管理专业,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相应批次录取,实施相应批次录取规则,根据高考文化课程成绩从高到低最后根据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档案批、档案、档案规则,根据高考文化课程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其他艺术类专业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学校招收专业志愿者和相同成绩的考生:
所有专业按语文和外语成绩录取。
3.其他有关录取规定:
(1)根据考生的分数排名,优先考虑第一个志愿者专业的方向。考生志愿者填写的专业方向已全部录取的,由学校调整到其他专业方向;不服从专业部署的考生不予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理论、艺术管理专业在同一生源省份安排招生计划的,我校将按照文理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如果以上六个专业在同一生源省份没有安排招生计划,但是这个省的考生分为文理科,我校将按照一定的公式将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转换为文科考生。转换公式为:理科生高考文化课相当于分数=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各专业的备案比例按照各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要求设置。
第十七条经教育部批准的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专业合格分数线和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学制: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方向)、雕塑等本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制本科。
第六章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体检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交流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技术、动画、戏剧影视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等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体检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检不符合体检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的专业人员,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在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考试和专业水平考试。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四川费〔2004〕118号码)执行。服务费和代理费按照学生自愿、无利可图的原则收取。学费标准如下(如有调整,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音乐学、艺术史理论、艺术管理、动画、播音主持艺术专业9600元/年/生;设计专业7200元/年/生;其他专业12000元/年/生。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施招生《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通知》等文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及时披露招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制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招生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请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逐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招生委员会授权的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本章程与教育部、各生源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教育部、各生源省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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