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变化!与升学、转学、缓学有关,浙江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台。1995年高中毕业证书编号如下:
钱江晚报·小时记者沈蒙和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发布了《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早在2017年,我省就出台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办法是对以往相关内容的修订。
钱江晚报·小时记者比较了2017版《学籍管理办法》,发现2022版《办法》的主要变化是新增了第20条关于转学的规定。
新转学的有关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多校划分的,不得在同一区域内转学;原则上,通过彩票录取的私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安排转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确实需要转学的学生,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空缺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和有序接受,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原则上,私立高中和公立高中不得相互转学;原则上不得在县(市、区)或同一招生区转学;必要时,学生入学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当年入学考试的录取线。
原则上,学生不得在小学、初中、高中的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和学期中转学。学生转学时不得变更年级,休学期间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其次,还增加了未注册初中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生身份的新规定,明确原则上不得参加高中入学考试。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和学生身份管理,防止非法招生。
此外,今年新发布的《办法》将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相关内容合二为一,删除奖励和处罚部分,增加学习管理——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迟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在学籍制度中登记,纳入学籍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上学的,应当重新申请缓学。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护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身份以信息化的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责任、地域管理和学校实施的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协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情况,建设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学籍管理,包括及时核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制度进行相应管理。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教育部关于学生身份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学生身份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学校身份管理,包括及时核实转学和毕业后学习业务,并应用身份制度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身份管理,包括及时核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定学生身份管理程序,建立信息验证机制;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学校做好学生身份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用学生身份制度进行相应的管理,每学期检查学生身份信息的变化,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准确性与实际情况一致。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二章报名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模招收学生。学生的注册状况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者有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状况。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到学校登记,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学校应当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责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六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可以进入普通学校,学校不得拒绝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可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不能适应学校集体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学。送教学的学生,由负责送教学的学校或者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校地位。
第七条适龄儿童、青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推迟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在学籍制度中登记,纳入学籍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上学的,应重新申请缓学。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普通高中应当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规模,按照省、市有关招生政策的规定有序招收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统一注册新生身份。
第九条参加浙江省初中学术水平考试或者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入学条件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到入学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开学后一个月内不办理入学登记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在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告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在籍学生;
(五)其他非法入学的学生。
建立学籍第三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术考试信息、体育技能和艺术专业、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四)体检、体检、接种信息等。
(五)学校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学生身份证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取得全国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身份,也不得重复建立学生身份。学生身份管理实行走。
普通高中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联系在一起,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继续进行。普通高中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三条小学一年级新生第一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收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制度申请学籍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学籍制度及时批准学生的学籍。
第十四条少数因某种原因未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检查。只有通过检查的,才能建立新的学籍;检查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入学校或者招生学校,转学或者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和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未注册初中学历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历考试或者高中学历。非浙江省初中学历但为浙江省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历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应当凭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后,变更学籍信息,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到学籍制度,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必须进行全国检查和身份比较。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学籍制度中的相关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更信息。
第四章学籍变更
第十九条升学、跳级、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升级到另一个水平。完成当前年级的学业后,将进行升级。学生在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可以达到上一级水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申请跳级。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跳级。跳跃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进入毕业班和毕业班的学生不得跳跃。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得留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普通高中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和学术考核,符合入学条件的,允许升级。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同学年补考后,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留级,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毕业班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条转学。
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因工作、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其他监护人因工作、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多校划分的,不得在同一区域内转学;原则上,通过彩票录取的私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安排转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确实需要转学的学生,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空缺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和有序接受,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普通高中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平等的原则,在同一类似学校之间转学。原则上,私立高中和公立高中不得相互转学;原则上不得在县(市、区)或同一招生区转学;必要时,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当年转学的入学线。
外省普通高中生申请转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的,必须有浙江省户籍,并提供转学学校出具的学业学分认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转学,限于同一招生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转学条件,由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普通高中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于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并应进行补习
应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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