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中毕业证书教育局印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通知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大学)为满足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教学的需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与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合作,依托设置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对面教学、学习指导、集中考试、实验培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是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延伸,其教学管理直接反映了高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品牌声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样本如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教育继续教育

新疆高中毕业证书教育局印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通知

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通知

教职成厅〔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高校、各省合建高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开放大学系统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促进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是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大学)为满足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教学的需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与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合作,依托设置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对面教学、学习指导、集中考试、实验培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是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延伸,其教学管理直接反映了高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品牌声誉。各地高校应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意义,认真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设置有限,能够管理和管理良好。

2、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优势和特点、发展规划和监督能力,以及当地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的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的数量,认真选择设立单位。中央部门下属的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高校,应注重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的数量。确实需要设置的高校应控制总量。原则上,数量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中央部门下属的高校可以跨省设立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三、。巩固高校的主要责任。高校应坚持公益原则,将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党委重要议程,明确高校与设立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利和权利。统一集中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与财务、审计、教育事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检查、纪检监察等部门合作,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价,及时堵塞风险漏洞。违反规定或者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应当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于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应当与设立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的安全完成。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也不得放任点外设点等违法行为。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高校通过校本部面对面教学与在线教学相结合,直接举办非全日制继续教育。

5、落实详细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的要求。高校应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和要求,根据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适合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的专职、兼职教师和辅导教师,定期组织校外教学点教学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讲师必须由高校专职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拔,也可由校外教学点推荐。国家开放大学讲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讲师可由分部选拔。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道德、职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指导。高校应认真学习风格、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退学。高校应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和服务,确保整个过程的指导和检查。原则上,本科生应为全体学生辩护;认真处理抄袭、写作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授予学位,完善人才培训质量过程监督制度。

6、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加强招生广告管理,招生手册等材料应由学校统一发布。未经高校法人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理登记、代理学校、代理考试等非法托管服务;不得跨省招生宣传。高校统一管理校外教学点学生的学籍登记,所有学生的学籍档案必须保存在高校。

7、加强收费和资金使用管理。高校应当将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拦截、占用、挪用、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费,不得超过标准收费。严禁设立单位或者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乘车收费。学费应当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上缴前严禁分配。原则上,高校分配给设立单位的工作资金不得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职、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报酬、劳动力费用等报酬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的教师报酬由总部和分部财务部门支付。

8、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系。教育部负责制定国家校外教学点宏观管理政策,全面指导国家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管理政策;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跨省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和管理。设立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当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指南》(见附件)。

九、。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纳入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根据省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省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要求,对省内各设置单位承担的校外教学点和专业数量进行上限规定,对省内校外教学点的布局进行总体规划。严格评价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重点关注程序是否标准化、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学校条件是否符合标准、专业是否符合当地人才培训需求等。对于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和质量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双随机抽样检查和专项评价,建立和完善校外教学点的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调查制度。与有关部门合作,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销售学生、替代考试等违法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线上 线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处罚。校外教学点有非法办学、点外设置点、恶性抢学生、乘车收费、教育质量低、管理混乱、伪装销售文凭、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的,视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责成校外教育点,责任单位暂停或停学历。

10、加强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各地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进行全面梳理、调查和整改。自2023年1月起,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和备案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指引》进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整改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注册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注册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大学妥善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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