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

领养证明: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领养证:领养证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证样本如下: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领养证

(二)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三)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30岁以上。

二、具备上述条件后,应具备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以及被收养人抚养教育的能力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不得在医学上收养子女;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弃婴、儿童报告的调查证明。

三、收养人申请收养证登记的程序是:企法网

(一)支付220元实地调查费(费用不退)

(二)实地调查属实后,公告,两个月后办证;

(三)实地调查发现申请项目不一致,不予办理,被收养人应当送社会福利院收养。

领养证:办理收养证要具备哪些条件

1、19922000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人未发现遗弃婴儿、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并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以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未发现遗弃婴儿、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书。上述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应当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者《收养证书》和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结算,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户口登记机关批准结算。2、19922000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实际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结算。户口登记机关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办理结算手续。-检举

领养证明: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被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等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不得在医学上收养子女。

收养人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只能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养人与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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