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三、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四、受理条件:
(一)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婚姻法第六条)
(二)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者干涉他人;(婚姻法第五条)
(三)男女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十条)
(四)男女双方都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法第八条)
五、应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1.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结婚登记:
(一)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
(一)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一)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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