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灰固化物经营许可证:为什么生活垃圾焚烧后的飞灰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

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类型、生产、流向、储存和处置。

为什么生活垃圾焚烧后的飞灰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而残渣不是?

由于飞灰中含有二恶英,其丰富的重金属浸出可能会带来环境问题,因此如何将焚烧飞灰纳入这一好解释。

飞灰固化物经营许可证:为什么生活垃圾焚烧后的飞灰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生的飞灰在被捕前容易在烟气中富集二恶英、重金属等污染物(即含量高)。同时,生活垃圾飞灰的氯含量一般在10%以上,对应着较大的盐含量,即飞灰在环境中的可溶部分会将更多的重金属等污染物带入环境。

同时,在危险废物名单中的豁免管理清单中,对生活中的几项具体处置措施给予了豁免。但是,这只豁免了特定环节危险废物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前后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豁免环节中,可豁免的内容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列出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垃圾焚烧飞灰在任何层面都不属于危险废物。

02垃圾焚烧飞灰与炉渣的区别

当然,炉渣也有环境危害,但飞灰相对较小。

1)污染物含量低

前面说过,飞灰会在废气烟道中富集气体中的污染物。同时,随着炉内温度的降低,烟气中的二恶英再次合成(尤其是250-400度的温度范围)。以上两个问题对炉渣不存在(炉渣直接排出,不会出现比表面小的富集气体污染物问题,炉渣产生环境高温,二恶英会完全降解);

2)稳定性好

炉渣的形成环境有点像飞灰的无害处理过程(高温熔融固化)。当然,两者的温度范围是不同的,但在炉内约800度的高温下,炉渣的环境稳定性一般优于飞灰。

最后,关于危险废物的知识,小编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了解危险废物

二、判断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管理

四、涉险法律责任

一、了解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或者鉴定具有危险特征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定方法确定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的固体废物,不排除上述危险特征。-《危险废物鉴定标准通则》(GB5085.7-2007)》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传染性

(1)破坏生态环境。在雨水和地下水的长期渗透和扩散下,随机排放和储存的危险废物会污染水和土壤,降低区域的环境功能水平。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燃烧、爆炸等危险事件引起毒害;长期危害包括长期中毒、致癌、致畸、重复接触引起的变化。

(3)限制可持续发展。未经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危险废物造成的大气、水源、土壤污染也将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二、判断危险废物

环评阶段识别阶段

根据《固体废物鉴定指南》、《危险废物鉴定标准通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的属性。

指定管理计划阶段

根据《危险废物生产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在管理计划中明确物质属性。

1.根据《固体废物鉴定标准通则》,判断该物质是否为固体废物。判断为固体废物的,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16版),所有出现在清单中的废物必须为危险废物。

2.不包括在《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中的固体废物,不清楚是否具有危险特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GB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_T识别298-2007)。

3.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方法,但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由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认定。

三、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基本管理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两高。

国家危险废物清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规范性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报告经营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许可指南》、《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意见》、《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

危险废物主要管理制度名录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清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准、方法和标志。

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类型、生产、流向、储存和处置。

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

营业执照制度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

应急预案制度

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

因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业务记录和报告系统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体系,及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审批和颁发情况。

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应根据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传染性等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签。危险废物的特性应根据其来源特性和GB5085.1-7、HJ/T298进行鉴别。

危险废物年产量超过5000吨的企业,应当建立自用或者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除储存、自用或者处置外,应当提交有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单位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四、涉险法律责任

《固体法》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空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过100吨的,认定为特别严重后果。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严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营业执照,向他人提供、委托其收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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