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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陕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权威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陕西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规范全日制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类型为公立普通高等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范大学或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称SHAANXI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
第二条学校类型为公立普通高等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范大学或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称SHAANXI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世界级学科建设大学。学校国标代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学校法定地址,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包括艺术体育考生、公立师范学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学生、红蜡烛计划(大学专项)、国家专项计划、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班、国家民主委员会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推荐学生、体育训练单一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推荐学生、澳门、台湾学生、台湾高中毕业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符合专业毕业要求,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符合专业毕业要求,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本科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提出建议;听取本科年度招生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省级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新生进行审查;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对考试安全负责,认定和处理违规考生,并将违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告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履行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其他招生工作;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深化新时期教育评价改革总体规划》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规划,在保持总计划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增加到高等教育不发达、学生质量好、学生数量相对较大、高等教育压力大的地区,使国家招生计划的安排和分布更加公平、科学、合理。为了保持学校学生结构的多样化和合理性,学校安排全国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政策的指导,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校条件和人才需求分析、预测,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参照近年来学生和毕业生就业,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区域结构调整。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推荐学生、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单独招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新疆合作计划)毕业生、华侨、香港、澳门、台湾招生不编制省级计划。公立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红烛计划(大学专项)、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南疆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独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方法:公立师范生相关专业根据省级需要和省级招生计划规模编制省级招生计划;其他专业按2022年艺术招生手册公布的计划编制方法编制。
第十二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备案成绩(包括各省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备案。原则上,按顺序自愿备案的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原则上,平行志愿申请批次的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情况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定为准。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我校各类别招生项目均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不安排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各专业(类)普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相关补充规定。申请师范专业的考生的健康状况也参照陕西省教育厅布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公费师范生与优师计划合并备案的省份,优师计划只录取志愿考生。非西藏学生在西藏就业的招生专业只招收志愿考生,考生必须是非西藏户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西藏非西藏生源定向就业协议书>通知(教民司函﹝2008﹞根据63号)的要求,非西藏学生在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写志愿者时,除了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卡)外,还需提交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申请高校非西藏学生在西藏就业》的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传真到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同时通过电话通知并确认传真接收成功,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备案成绩排队顺序录退。
第十七条
对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备案成绩排队顺序录退。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者之间没有分数差异,录取专业(类)按照考生报告的专业(类)志愿者顺序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如有退学,除招生计划数量外的考生将根据申请结果进行排名。
未被志愿者专业(类别)录取并服从调整的考生,参照相关科目成绩、专业、身体状况、综合质量纪录片报告等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类别);未被志愿者专业(类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类别)调整的考生将被撤回。
专业(类)录取过程中,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当备案成绩与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确定顺序志愿备案批次,按备案顺序确定平行志愿备案批次。
第十八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考生录取原则:
采用专业 高校报考档案的考生,按照报考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不进行专业调整。
采用高校专业组备案的考生,在符合专业选修科目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专业调整仅在考生备案的院校专业组进行。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未完成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征集志愿。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将转移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类)不限外语。所有招生专业(类)均无口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公费师范生)、体育教育(师范)录取原则:考生来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后,我校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设定的备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备案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程和专业课程成绩排序)。对于未确定备案规则的省份,我校备案排名成绩为专业课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红蜡烛计划(大学专项)、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培训单独招生、艺术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详细的相关招生手册和录取原则,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的相应招生手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合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招生管理规定,其中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校普通本科批相应科目档案线80分,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校普通本科批次相应科目的40分。如果我校所在批次没有相应科目的普通参考线,则参照我校相应科目的普通提前批次提档线执行。如果我校所在批次没有相应科目的普通参考线,则参照我校相应科目的普通提前批次提档线执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国家专项、优秀教师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录取办法和其他要求。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详见2022年新生缴费说明。若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立师范生入学时必须签订《师范生公共教育协议》。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入学时必须签订《国家优秀教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非西藏学生入学时必须签订《普通高校招收培训非西藏学生就业协议》,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国家特殊学生入学后待遇、就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入学后,学生按年级专业(类)分流方式进行分流。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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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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