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毕业证编号(南京林业大学第二批毕业证领取时间)

本文简介目录:法院有效的行政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李房屋程序违法,当事人同时提起行政强制确认和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要求行政赔偿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和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和参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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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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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提出行政赔偿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和参考案件,确保人民法院公平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从2022年5月1日起实质性解决行政赔偿纠纷。

那么,哪些情形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行政赔偿的范围、责任和标准是什么?本期法治课代表带您快速了解!

1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损害合法权益


可以提供行政赔偿

(文字:陆俊宇海报设计:程媛媛)

——明确合法权益的内涵。《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劳动权、相邻权利等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参考案例


杨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同时提起行政强制确认和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不需要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提出赔偿。

杨某某就某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案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强制案件,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杨的房屋,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以避免司法程序的空转。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二审期间违法侵权的事实和赔偿责任法侵权的事实和赔偿责任主体,但杨仍可以通过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维持一审裁决。杨某拒绝接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实体判决。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某对某区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起诉,属于变相剥夺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合法权利。

2


行政行为违法行为被确认

——列举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两种主要情形。为准确把握侵权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标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列出了两种常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为被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监察机关的政府处罚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

李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与袁某结婚后,李某与村民干某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承包干某等人山地共82亩,种植了杉树。之后,李某某与袁某约定离婚,82亩杉树归李某所有。2010年6月23日,袁某向范某和黄某出售了82亩杉树。2010年7月12日,范某以他人名义提交砍伐申请,某县林业局向范某发放了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1年11月22日,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国家赔偿违法确认申请书》,理由是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要求县林业局赔偿总损失120万元。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一、撤销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未经李某等人授权,范某擅自砍伐,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林业局赔偿其经济损失120万元;县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某县林业局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妥。虽然采伐许可证被县人民政府撤销,但撤销的原因是范以权利人的名义申请,而不是县林业局的非法审查。因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拒绝接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县林业局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在颁发涉诉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违法。县林业局违法认证行为和范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私人砍伐林木民事侵权行为共同造成李财产损失,县林业局应根据损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倒置

——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来说,原告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一是原告因被告不能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原告主张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4


合理确定国家赔偿法


直接损失范围

——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只赔偿侵犯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特点,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有关规定,明确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车期间的经营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获得的奖励和补贴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依法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取得的奖励、补贴和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周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依法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取得的奖励、补贴和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周某某在自然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房屋,该村于2010年开始实施农村房屋拆迁改造。2012年3月,拆迁办组织人员因未与周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强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周某不服诉法院,要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置赔偿800多万元。

1、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法再次评估。双方对建筑面积和附属物无异议。从有利于周的利益出发,涉案房屋的赔偿金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的重置价格计算涉案房屋的赔偿金,然后判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赔偿周4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周某某拒绝接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者行政对手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作用,对赔偿损失范围的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包括农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等财产利益损失。在本案中,如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强制拆迁的干预,周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这部分利益属于不可避免的利益,应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5


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损失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不能确定,或者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的,可以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计算。

李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12年7月16日,某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李某的房屋。2015年4月27日,法院有效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某的房屋程序违法。李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某区人民政府不予答复。李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恢复原状。在本案再审阶段,某区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一、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李某解释后拒绝变更要求将被拆迁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拒绝接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因强制拆迁而损坏损失,涉案地块已纳入征收范围。涉案房屋不可能恢复原状。原审不支持李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这是不恰当的。然而,李仍有权获得赔偿。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理由是恢复原状,请求不予支持。

6

非法征收征用土地


不少于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

——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非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取得的安置补偿权。

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2011年1月,某区人民政府未与范某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拆除范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认拆迁违法。范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范某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在决定赔偿时以市场评估价格赔偿。某区人民政府拒绝接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征收人取得的行政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不公平,还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的嫌疑。因此,在非法强制拆迁房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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