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毕业证书补及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概述

第二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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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律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律律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毕业证书补及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概述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三章的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保证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保护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律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一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遵循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国家保障和社会参与。

第三条法律援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遵循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国家保障和社会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相关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的需要,促进法律援助的平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法律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第八条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国家鼓励和支持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支持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接受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接受附近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遣值班律师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拘留中心,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嫌疑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为受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有义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支持合格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的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表法律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助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助人收取任何财产。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对提供法律援助时知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以下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

(二)代表法律文件;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代理;

(五)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醒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被告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审查案件;

(六)被告缺席审判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担任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审查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定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为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因经济困难不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二)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要求发放养老金;

(四)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要求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

(八)要求赔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主张有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或者决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的需要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的需要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发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定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权与值班律师见面,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标记、会议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案件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囚犯、强制隔离吸毒者申请法律援助的,处理机关、监督场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移给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通过值班律师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应当在24小时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囚犯、强制隔离戒毒者,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个人诚信承诺,核实申请人的经济困难。

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材料,经济困难免检:

(一)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农民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行进行

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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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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