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协会等群体组织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发展研究和信息,培配的产业教育一体化服务组织,组织或联合组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各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残疾学生,支持残疾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联合开展残疾职业教育,第四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注重产业教育的整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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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北京,4月20日,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六章职业教育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提高工人素质和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力量、人力资源力量和技能型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使教育者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使教育者具备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是国家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元化人才、继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全面建设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持。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坚持道德培养、道德技术,坚持产业教育一体化、校企合作,坚持市场,促进就业,坚持实践,加强能力,坚持每个人,因材施教。

职业教育的实施应当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劳动模范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提供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权依法接受职业教育。

第六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主导、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和社会参与。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创业,促进发展模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

第八条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协调机制,协调全国职业教育。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职业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的具体职责,协调职业教育的发展,组织监督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

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各级职业教育和形式,促进多元化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深入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优质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协会等群体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术教育,全面提高工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职业教育,组织农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农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种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和特殊群体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职业教育的实施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标准或培训计划,实施学术证书等学术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就业前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术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光荣的劳动、宝贵的技能,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业教育活动周是每年5月的第二周。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出国留学,支持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相互认可。

国家建立健全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教育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因地制宜,促进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具有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水平。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总体规划,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合格的企业、行业组织可以实施相应级别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等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可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进行。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企业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对社会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学分、资格等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化机制,促进国家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学习成果的整合和相互认可。

军事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除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外,各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残疾学生,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经验、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组织、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提供条件和支持。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组织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儿、护理、保健、家政等技术人才。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践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和行业人才的需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国职业教育协会等群体组织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发展研究和信息,培配的产业教育一体化服务组织,组织或联合组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员工和准备招聘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并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职业教育岗位。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员工和准备招聘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并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职业教育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管理等因素,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为学生提供学生贷款、奖励等措施,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赠激励等支持措施,参照同级公立学校平均资金等相关资金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对深入参与产业教育一体化、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教育一体化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财政、土地支持,实施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等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的,组织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并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体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培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行业组织、企业根据区域或行业职业教育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开放共享产业教育综合实习培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提供条件

和支持。

{n}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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