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查询毕业证批准号,成人教育毕业证编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立规划,组织规模合适的中医药机构,支持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发展。
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将诊所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制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展中医药教育。

关于成人教育查询毕业证批准文号,毕业证样本网为大家总结几个问题给大家分析!希望读者认为成人教育查询毕业证批准号的详细知识和探讨值得一读!

成人教育查询毕业证批准号,成人教育毕业证编号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大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医服务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中医人才培养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制定本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是中国各民族医学的总称,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学。它是一个医学体系,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理解,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是中国各民族医学的总称,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学。它是一个医学体系,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理解,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施中西医并重政策,建立符合中医特点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中医药的发展应遵循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现代科技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中医药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中医药管理。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和资助中医药。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的国际传播与应用。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立规划,组织规模合适的中医药机构,支持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发展。
政府组织的中医药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药性质的,应当征求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中心,应当设立中医药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组织中医药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药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药机构相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中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将诊所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明显位置公布诊疗范围、中医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资格考试取得中医资格,并进行执业登记。中医资格考试的内容应体现中医的特点。
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的实践,由至少两名中医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资格;根据考核内容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或者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制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医务人员主要是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提供中医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实践活动中采用与专业相关的现代科技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的特点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和推广适当的中医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材料、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储备。
中医理论和技术方法应积极应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和控制。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的中医药广告,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中医药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以下事项为监督检查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生是否超出规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广告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了中草药种植、育种、采集、储存和初始加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了中草药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了中草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草药的标准化种植和育种,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草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草药的良好育种,提高中草药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了正宗中药评价体系,支持正宗中药品种的选择和培育,支持正宗中药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强正宗中药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保护正宗中药。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长期临床应用,产于特定地区的中药材。与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中药材相比,质量和疗效更好,质量稳定,知名度更高。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加强对中药质量的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中药质量监测。
中草药的采集、储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现代中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草药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草药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中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检验记录制度。中草药经营者应建立采购检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草药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数据库,鼓励人工种植和育种的发展,支持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育种及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具有中草药知识和识别能力的农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种植、自行开采房地产中草药,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的传统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中药饮片的应用,鼓励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的研究。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机构医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医生处方的需要在医疗机构加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加工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对加工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确保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医生的处方再加工中药饮片。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开发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只能提供非临床安全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使用、疗效确切、特色和优势明显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准备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中药制剂的应用,支持基于中药制剂开发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委托制备中药制剂的,应当向委托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制备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制备中药制剂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对制备的中药制剂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只能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配制中药制剂品种,无需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备案中药制剂

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n}

第三十三条

{n}中医药

你可能还喜欢下面这些文章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成人教育查询毕业证批准号,成人教育毕业证编号》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455234.html

(0)
上一篇 2022年8月14日
下一篇 2022年8月14日

相关推荐

客服微信
客服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