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毕业证样本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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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简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为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佛山科技学院章程毕业证样本图片、{template}、学位证样本、注册证样本、档案等。佛山科技学院章程样本图片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发放到学校。毕业证样品上有很多防伪标记。要查看模板,请点击大学毕业证样本。希望对你有帮助。大学简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为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2015年11月20日经广东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公布。发布号

47号《高等学校章程批准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毕业证样本及介绍

审计时间

2015年12月4日。广东省高等学校章程批准函第47号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经2015年6月11日你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批准,经广东省教育厅大学章程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2015年11月20日广东省教育厅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准。

批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于2015年12月12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律程序,不得修改。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

高中生有益网编辑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起源于1958年创办的佛山师范学院和华南农业大学佛山分校。1986年2月,佛山大学在佛山师范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华南农业大学佛山分校先后更名为佛山兽医学院和佛山农牧学院。1995年3月,国家教委批准佛山大学与佛山农学院合并组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05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职工医学院和佛山教育学院合并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学校自建校以来,始终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宗旨。以培养地方实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开放、包容的办学风格,以及鲜明的应用型办学特色。展望未来,学校以建设立足佛山、面向广东、学科突出、应用特色鲜明、服务能力强的高水平科技大学为目标。

第一章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学校全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英语:佛山大学。

学校网站: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有主校区、北学院校区、何斌路校区和同济西路校区四个校区。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置或者调整其校园和场地。

第四条学校是合法的体育机构

第六条学校的学科和专业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校以德育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本、质量为本、人才为本、特色为本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基础扎实、精通实践、勇于创新、勇于创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校训:明德博学自强。

第八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的校园文化;倡导学术和敬业的教师文化;学生成材、开拓、创新的文化。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下简称校党委)。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研究、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校徽为同心双圆图案,圆内为中英文校名。内圈图案由五条花瓣状曲线组成,犹如含苞待放的蓓蕾,充满希望和活力,寓意学校多学科相互包容、团结一致、共同发展。校徽标准色:c:0,m:100,y:100,k:0。插图: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标志[2]

第十一条校旗为长方形,白底,标准尺寸为240160(cm),长宽比为3:2。中心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的组合。中英文校名的标准颜色:c:0,m:0,y:0,k:100。插图: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旗[2]

第十二校歌:《岭南之光》。(吴小莉作词,张科学作曲)。

第十三条校庆日:每年9月15日。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二章发起人和学校

第十四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体”的管理体制,依法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佛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举办者应当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规范办学行为,审批学校发展规划、人员编制和内部党政管理机构,配置学校教育资源,依法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干涉,保障学校有稳定的经费和必要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和秩序,支持学校的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和比例;

(四)独立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六)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六)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中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是指经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和学校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另行约定。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培养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港、澳、台留学生和华侨学生依照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符合学历、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习上获得公正的评价,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考核、纪律处分及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六)按照规定申请休学、退学和转学;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2)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

(3)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术道德;

(4)尊师重教;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6)爱护和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学生健康全面成长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学生投诉。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参照《学生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制。学校根据佛山市核定的岗位总数和各类岗位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地面工作岗位,教职工根据岗位条件竞争上岗。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和编制情况,有计划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会

(6)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定、福利待遇、评优奖励、处罚等事项表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恪尽职守,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3)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4)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5)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校规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教师是办学的基础和主力军。他们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培养优秀人才。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导其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遵守学术道德。

第三十二条学校规范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引导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应当设立教职工投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异议和投诉。教职员工投诉处理委员会之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依教职员工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聘任或者聘用兼职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如返聘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高级教师等。其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政策、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佛山科技学院章程管理制度

第一节党委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整体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统领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的育人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院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及其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和教师大会上。做好统战工作;

(十)讨论决定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会议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在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出席会议方可举行。表决事项时,应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它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委托人

第四十五条校长主管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计划。依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年度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好用好学校a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主管学校的有关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四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诉讼的决策机构。主要是对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方案,具体安排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只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才能召开。委托人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拟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行使学术事务决策、议事、评价、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相匹配,且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4;成员总数中不少于1/2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为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然后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作为专门学术事务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改选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决定或评价的事项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情性质实名投票。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价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联或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决定:

(一)学科和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计划;

(二)独立设置或申请设置(撤销)学科;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机制构建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2)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特聘教授(名誉、兼职、客座)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岗位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励;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在作出以下决定之前,学校应通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总体、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出国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有必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务和学术事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和仲裁学术纠纷,组织调查和评价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条教学委员会是教学指导学术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指导、评价和咨询。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控制、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课程建设计划,指导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四)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讨论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查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审议教学成果奖、教学奖、教学竞赛和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

(八)指导和审查本科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改革;

(九)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级教学单位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工作规定;

(二)审批新增学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名称;

(3)推荐新增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

(四)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定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受理有关硕士、学士学位授予的投诉;

(七)研究和处理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执行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问题需要紧急解决

(三)讨论通过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学校教职员工权益的;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考评;

(五)讨论或者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和共青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的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按照章程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章程和学生代表大会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有关学生权利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学研究机构章程第六章

第五十五条教学研究单位是学校教学研究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适当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并对其相对独立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变更、合并或者撤销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现实发展的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的院系、各类附属机构和专业研究所(中心),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改革教学和科学研究,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2)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自主设置岗位,聘用人员,制定二级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管理和考核二级学院人员;

(3)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自主制定资金使用和分配计划;

(4)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批准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调配物力资源;

(5)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学院的全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管理事务。

二级学院设院长一人,根据需要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办学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2)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展

(三)在职责范围内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参与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5)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二级学院党支部的工作;

(6)做好二级学院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二级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涉及党务、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由行政长官主持。

第六十二条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小组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规定。

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向大学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二级教师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十四条独立的教学中心、研究中心(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授权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与安全

第六十五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教育收入为辅。我们积极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大办学投入。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靠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八条学校预决算等财务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购置、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严格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实施基本建设规划,优化功能布局

第七十七条学校应当与社会、行业、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全面开展产学研合作,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努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七十八条学校应当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学文化交流等多种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从而促进学校的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名人、著名学者、企业家和校友组成。校董会成员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和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学校管理委员会筹集的办学经费的使用;

(4)享有和履行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学院校友会是由学校依法登记成立,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组建具有班级、行业、地域特色的校友会和校友支部。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在学校及其前任或分校工作过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授予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导师;其他被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八十一条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职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果。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于校友捐赠,学校按照捐赠意愿原则使用,坚持专款(物)专用,节俭高效,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表彰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

第九章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附则

第八十二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学校党委审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第八十三条章程是学校运作的基本规范。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根据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实施,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可以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出:

(一)本金;

(2)学校党委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

章程的修改决定须经学校党委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制定章程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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