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去哪里,专业办理制作各种证件

专业办理制作各种证件,开轻食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北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
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专业办理制作各种证件,开轻食店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今天,让我们来谈谈新手开轻食沙拉店的过程——我们应该申请哪些证书?

开沙拉轻食店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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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住宅建筑不能申请营业执照

①办理人身份证②商品房租赁合同

①工商局②大约一周后拿到证书

?店内所有员工都需要申请健康证

每位员工的身份证

①当地疾控中心(部分医院也可以处理)

②大约一周后拿到证书

有些地区可以凭营业执照免费申请健康证明

【食品营业执照】

?最长时间?最严格"?最繁琐"?现场审核

①营业执照②健康证③身份证④店内平面图⑤店内流程图

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多与工商部门在一起)②顺利的话一周左右

(如果办理此证书,将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运营。我们应该选择冷食,否则后期外卖不能选择轻食沙拉。请在审核前装修一切,卫生要求特别高。审核不合格只会影响开店速度。审核不合格只会影响开店速度。

以上是开设轻食沙拉店初期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流程。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评论区分享~

专业制作证书在哪里,如何办理电影和电视剧许可证?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条件

1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含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记录或机构未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营业执照》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理: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3.决定:标准与审查标准相同。

4.制发校核,通知送达:

a、申请文件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件及时、准确、完整。

b、通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

5、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空间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办理电视剧许可证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电影制作许可证》的电影制片人制作,但必须事先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本证所示的剧目,有效期不超过180天。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为两年,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其中,北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查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人与制片人、导演、摄像机、主要演员等创作者签订的合同或者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聘请境外创作者参与生产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作机构相应资质证书;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生产资金执行证明。

4.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一周内向广电总局备案。

4.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一周内向广电总局备案。

5.电视剧制作机构连续两年完成6部以上单部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A类)》资格。

六、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近两年申请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A类)有效期届满后,持有人申请延期的,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无违法记录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A类)有效期届满后,持有人申请延期的,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无违法记录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国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海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报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批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家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国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及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三)申请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记录或机构未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营业执照》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注册资本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空间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批准。

北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需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类似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类似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下列内容的节目禁止制作经营: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传邪教、迷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历史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故事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必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历史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故事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必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n}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n}《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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