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政策改革(去哪里投诉)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规范专升本工作,促进我省普通本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和健康发展。6月15日前,接收院校根据考试成绩和制定的录取规则,按规定比例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报我厅高等教育部审核。

政策改革

现在新的专升本政策。

专升本政策改革(去哪里投诉)

考试科目变统考:2022年统考英语,2023年统考计算机英语,考试院统一提问,以前是校考,各院校提问。

考试科目变更:2022年临时考试科目为政治和语文;2023年,根据情况增加数学考试科目,具体分数和考试大纲另行确定。

三、内蒙古专升本

从2022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将以全区统一招考的形式组织专升本选拔。往年由高校组织按比例选拔,2021年改为网上统一报名。

四、全国退役士兵免试

一、改革对大家有利影响

01改革将使高考更加公平、公正、开放。

改革后,专升本的备考方向更加明确。

改革后,高校和专业选择更多。

改革后的志愿填报形式对大家更有利。

二、改革对大家的不利影响

首先,改革会打乱复习节奏。虽然从长远来看,改革肯定是利大于弊,但短期来看,改革肯定会影响学生的复习和备考。

其次,改革将导致申请人数激增。

最后,改革将导致高校录取分数线和竞争的两极分化。

202年湖南专升本政策改革

什么是新的转让政策?

据说11届开始实施,也就是说11届只能在大三考一次机会,但可以考一、二、三本。而且十届不变,还是在大二的时候,只能靠三本书。具体文件还没有下来。所以谁也说不准!

据说11届开始实施,也就是说11届只能在大三考一次机会,但可以考一、二、三本。而且十届不变,还是大二的时候考的,只能靠三本书来看革诗宫涧。具体文件还没有下来。所以没也说不准

假如对你有帮助,希望。一句简单的话。现在大二可以转了。也就是说,你明年可以参加考试。政策将于2012年后实施。当时大二不能考,现在也是大一。

湖南专升本新政策解读2019年湖南专升本改革方案。

湖南专升本改革方案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规范专升本工作,促进我省普通本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含成人高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进入省内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注册后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在普通本科院校学习两年(五年制专业需要学习三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文凭;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
独立学院不能举办专升本教育,其他本科院校可以选择是否举办专升本教育。

五年制高职院校也是普通教育的一部分。举办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可以将合作学校的五年制学生纳入选拔范围。

第四条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推荐比例为选拔范围内各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的20%。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控制在各专业参考总人数的50%以内。当年接收院校录取的本科生总数占当年本科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

第五条专升本选拔考试由接收院校分别组织,考试科目由接收院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自主确定。考试总科目不少于3门,专业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必须每门考试1门;申请人的英语成绩要求由接收院校自主确定,不仅可以承认英语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和全国英语四六级统一考试成绩,英语科目考试也可以单独设置。

第六条推荐院校必须按照学生平时的学业成绩和制定的推荐方法,在控制比例内公开推荐学生参加考试。接收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选拔录取方式和选拔考试成绩选拔学生。

第六条推荐院校必须按照学生平时的学业成绩和制定的推荐方法,在控制比例内公开推荐学生参加考试。接收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选拔录取方式和选拔考试成绩选拔学生。

第七条专升本工作基本原则:

协商自愿原则。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自愿协商确定专升本工作的发展,正式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建立规范有序的专升本合作关系。

二是公开公正原则。开展专升本工作的相关高校,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报我厅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向师生和全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为防止人为干扰,本科院校与其他学校合作开展专升本,不仅要接收某一学校甚至某一学校某一专业的学生,还要接收至少两所以上学校(申请合作专业学校不足的除外)。相关要求必须平等对待合作机构,不能区别对待。

三相对稳定原则。高校必须稳定持续地开展专升本工作,不能随意停止或恢复。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建立的专升本合作关系应相对稳定。双方在审核培训计划、教学计划和实际课程后确定的相应专业必须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是诚信合规原则。所有举办专升本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协议认真履行职责,客观真实地为学生提供相关信息。每个参加专升本选拔的学生必须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八条专升本工作程序

一是建立合作关系。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独立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专业、规模、专业的对应关系、协议的及时性和解除协议善后事项的处理。这项工作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并报我厅高等教育部备案。

二是细化推荐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科专业培训目标和要求,接收院校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具体的推荐条件、标准和考核方法。

三组织学生报名。根据合作协议和学校实施计划,推荐大学必须及时向所有学生发布相关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加大学升级考试。报名工作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过期后不予补报。

四是核对报名信息。推荐学院严格审核学生注册信息,按规定比例确认推荐名单;接收学院认真审核合作学院提供的推荐名单,确认汇总,4月20日前参加晋升选拔考试,同时申报晋升需求计划,4月底前通过名单。

五组织选拔考试。接收机构根据考试名单组织选拔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这项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

六、确定录取名单。6月15日前,接收院校根据考试成绩和制定的录取规则,按规定比例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报我厅高等教育部审核。6月30日前,我厅将批准的录取名单反馈给接收院校,学校将向学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推荐院校学生应及时颁发大专毕业证书,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大专阶段档案按有关规定由推荐院校整理,统一移交接收院校。

第二,专升本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向专升本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联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登记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时必须严格审核大专学历信息,确保与注册信息一致。逾期不得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由于学生自动放弃入学空缺,不再办理补录。

三、专升本学生入学后应严格按照接收院校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以专科学历就业的同时以业余形式就读本科。

第四,由于学生从大专到本科的学习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学校之间的合作是通过协议独立确定的,选拔考试由本科学校单独组织,因此大专学生必须在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本科学业。

五名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必须填写在我校××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学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颁发。

第十条申请入伍、退休后按时复学、完成大专学业的学生,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可以免试,与本专业学生一起进入相应的本科学校,不占专升本考试和录取人数的限额。学生本人必须提交军队正式发布的奖励令或通知(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奖章等相关支持材料,并报接收机构和我部门审核。<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休后,要求专升本的,学生应于3月1日至20日(公休日除外)持有相关证件到省大中专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报名,并按照我厅的《关于印发的》

通知(湘教通〔2010〕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专升本的组织和监督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高校参与专升本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为确保专升本工作在政策执行和学籍管理上的持续一致性,要求各学校教务部门明确负责。

二是制定周密方案。各有关高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认真的升级工作实施计划,制定工作计划。

三是认真工作纪律。各有关高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面实施阳光选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学校推荐选拔方法、推荐考试名单、选拔考试成绩、录取名单全程公示,各环节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是严格追究责任。各高校的推荐和选拔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每个具体步骤中的问题或异议必须及时协商妥善处理,或报告我部门协调处理。因工作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剩余问题,由责任方全权承担责任。违法经营或者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五、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专升本学生收费。

第十三条为支持和鼓励相关高校合作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新机制,不断完善和完善专升本的推荐和选拔方式,促进专科阶段与本科阶段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在与推荐院校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各接收院校可以遵循本办法。对大专生的成绩认定、选拔考试科目的对接、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进等作出更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湖南省教育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湖南省教育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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