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哪里有制作证件的(盖章吗)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公共义务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沧州哪里有证件?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的证件在哪里?

沧州哪里有制作证件的(盖章吗)

沧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以下证件:
到沧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障所需的证件有:
申请社会保障的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丢失的,申请人应当向社保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3.特殊人群办理社保的,如残疾人、低保家庭等,还应提交残疾证明、低保证等复印件。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沧州证照哪里拍好?

沧州身份证6月到期,可以在石家庄换身份证吗?

现在有些地区可以异地补办,具体可以是当地公安机关。关于异地身份证申请:自2015年7月起,公安部在天津、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等10个省市开展了一对一的居民身份证验收试点。居民身份证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其他地方更换或更换,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有效证书或法律证明。自2016年起,有条件的城市可自行开放异地受理(贵州已于2016年4月实施异地身份证),2017年7月实现异地受理。公民只需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即可办理。

沧州市政府信息披露主动披露制度的沧州市政府信息披露按申请披露制度进行。

为规范政府信息的申请,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公民、法人等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政府披露的意见》(中央办公室〔2005〕本制度由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披露申请,是指公共权利人依法向公共义务人申请,经公共义务人审查批准,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申请公共政府信息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申请公共政府信息的权利人。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依法使用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使用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机构负责公开申请,并向公众披露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披露。公共义务人应当实施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并开设根据申请披露政府信息专栏,方便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提出申请。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公开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1)地址、电话、传真、邮件编辑、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2)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所有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七条
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政府信息:(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4)内部研究、讨论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5)与行政执法有关,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证据收集等执法活动或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披露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身份证明;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第八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身份证明;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如果书面申请确实困难,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口头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要求披露的具体内容;(3)公共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4)申请时间。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处理:(1)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属于披露范围的,应当向披露权利人披露相关信息;(2)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披露义务人职能范围的,应当引导申请人向披露义务人申请;(3)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可以部分披露,可以披露的部分信息应当向公共权利人披露;不能披露的部分不得作出决定,并书面说明原因;(4)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已向社会披露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方式;(5)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披露范围的,决定不予披露并说明原因;(6)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披露范围的,应当作出暂停政府信息披露的决定,并书面说明暂停披露的原因;(7)申请披露内容不明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变更或者补充申请。按照前款第六项规定暂停披露信息的,应当自作出暂停披露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处理,作出不披露决定或者向披露权利人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由于信息处理等客观原因和其他合法原因,公共义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向公共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的,经公共义务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通知公共权利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公开义务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应当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披露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并通知救济方式。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申请审查期限。第十三条
公共权利人要求公共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纳税、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共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共义务人核实公共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与其相关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无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变更,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开权利人,并引导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第十四条
公共义务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查阅有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和复印件。公开义务人可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方便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有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由公开权利人承担,费用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公开权利人符合生活津贴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经公开义务人审批后,可以减免收费。公开权利人属于非营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组织的,经公开义务人审批后,可以减免收费。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披露机构应当设立政府信息披露投诉电话、邮箱、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投诉,及时调查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共义务人不依法履行申请公共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接受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报告处理结果。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公共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同级监督机关责令整改;对负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开权利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披露协调小组办公室解释。第二十二条
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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