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堂(塔)、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殡葬事业的财政投资。丧属或者单位有运输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
云南省火化证样本-
火化证明是死亡证明吗?

有四种类型的死亡证明: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住(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不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从这个角度来看,火化证书也是一种死亡证明,这是为了促进火化政策,必须在领取养老金时提供。
从这个角度来看,火化证书也是一种死亡证明,这是为了促进火化政策,必须在领取养老金时提供。
开具火化证明的要求
1.直系亲属签字
尸体火化时,死者直系亲属必须到场签字。如果死者没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将在派出所证明到场签字。
2.必须有正式的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死前无固定单位的,应当提交居住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出具刑事案件、异常死亡尸体或者无名尸体的死亡证明。
3.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包括死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家庭户籍簿、尸体亲属身份证或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川火化证样本图
丧葬费必须火化证明。
法律分析:不,地区政策不同。
在某些地方,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和火化证明原件,以确定员工的死亡时间,看看是否存在假养老金问题,然后才能获得次性丧葬补贴和遗属养老金。
在某些地方,如果没有火化证明,家庭成员还可以凭死亡证明获得一次性丧葬补贴和遗属养老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金额。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设备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
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积极有有步骤地实施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丧葬用地,消除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墓地、骨灰堂(塔)、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殡葬事业的财政投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在单位或者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清明节是殡葬改革的宣传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第二章火化管理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接送遗体可当天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和人口密集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埋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实施遗体火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火化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管理局批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第九条
在火化区死亡的公民应当火化,但国家规定应当尊重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自愿火化的,不得干涉。
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输;丧属或者单位有运输条件的,也可以直接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尸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异常死亡的尸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后,火化场应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二条遗体应当在十日内火化。需要延迟火化的,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死于传染病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
因办案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丧葬无火化证的,死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埋葬的除外。
捐赠遗体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丧葬属于死者死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第十五条
除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居民,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丧属或者书面申请;
(二)台湾同胞,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台湾省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三)华侨应当提交丧属、接待单位、华侨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交丧属或者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骨骼、骨灰需要运往国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骨骼、骨灰需要运往国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骨灰和遗体的处理和墓地管理
提倡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树葬等不占用土地或少占用土地的方式。骨灰、遗体也可安葬在墓地或存放在骨灰堂(塔)。
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单墓或者双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坟墓占地面积,单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无主墓。
墓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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