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赴中国的商务签证样本(证多大)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国、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亚太贸易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产地证书签发核实操作程序公告并实施。二、二。目的地在运输到原产地证书指定的进口成员国的途中发生变化,出口商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颁发证书。

印度到中国的商务签证样本

印度人申请中国签证需要什么信息?

印度赴中国的商务签证样本(证多大)

1.提供有效护照或可更换护照的证件;

2.填写签证申请表,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提交申请入境和过境的证明。

持有中国签证的外国人必须通过中国对外国人开放的港口或指定的港口,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向边防检查机关缴纳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填写入境卡,经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后加盖入境检查印章。

持中国签证来华的外国人不得从事就业、宗教宣传、非法采访等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违者将受到处罚。中国政府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签中国签证:

1、直接过境:外国人可以直接乘坐国际航班从中国预订的联程机票,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离开机场,免签证。

2、到珠江三角洲、海南岛:持有普通护照在香港、澳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旅行社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旅游,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签证。

3、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以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持有旅行卡和与该卡一致的有效护照,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2个月。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

5.持有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6、根据双边协议免签的外国人: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国家可以免签。具体信息请参阅中外免签证协议清单

印度来中国签证

如何为印度人申请商务签证来中国?

如何为印度人申请商务签证来中国?
我们以公司的名义邀请印度客户到中国洽谈业务。我们应该如何申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很简单,中方只需要给他发商务邀请函,材料是:
1.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批准证复印件
2.护照和有效签证页面的复印件基本上是这些。您可以将这些材料带到当地商务局(或商务委员会);处理完邀请函后,将邀请函快递给他,让他到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申请F签证。你可以帮他发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他的个人信息、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邀请他的原因、在中国的费用等。然后,他带着邀请函和他在印度公司的工作证明和派遣函到中国驻印度领事馆申请签证。

亚太产地证可以做哪些税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77号《〈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核查操作程序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国、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核查操作程序,现予以公告,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附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实操作程序》○○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05年11月2日签署的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
为落实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制定原产地证书签发、核实等相关行政事务的操作程序。第一条签证机构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
1、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国政府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颁发。第一条签证机构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
1、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国政府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颁发。
二、各成员国应当通知其他成员国其签发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证明原产地证书有效的签证印章。其他成员国应尽快通知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第二条申请原产地证书
1、对于符合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出口商和/或制造商应在出口前书面(手动或电子)向相关签证机构申请产品原产地验证或登记。应定期或及时审查验证或登记结果,并将其作为出口产品原产地验证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出口前验证是否适用于根据其性质容易确定原产地的产品。
2、出口商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办理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应书面(手动或电子)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原产地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3、签证机构在审查原产地证书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以确定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和程序。
四、签证机构应当对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查,确保申请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由出口商或者授权人签字,或电子提交;
(2)货物的原产地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3)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陈述或条款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致;
(四)所列税号、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标签及件号、包装件数及类型与待出口货物一致。第三条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证书应按照《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中所列样本格式采用国际标准A用英语印刷的4张纸。第三条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证书应按照《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中所列样本格式采用国际标准A用英语印刷的4张纸。
二、原产地证书应包括签证机构保留的正本和副本。各成员国应当自行确定原产地证书的颜色,并通知其他成员国和秘书处。
三、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当地签证机构单独安排的唯一编号。四、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商提交给进口商,以便提交给进口地海关当局。第四条原产地证书签发
1、只要按照亚太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出口产品可视为出口成员国的原产地,出口成员国的签证机构应在出口或装运后三个工作日内手动或电子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叠印。所有未填空白的地方都要划掉,以防事后填。
3、根据《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第八栏注明相关原产地标准和适用区域成分的百分比。
四、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丢失或损坏,出口商可以书面向原签证机构申请原证书原件的真实复制。复制应按照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文件发放,并在原产地证书第三栏注明真实复制和原发放日期。原产地证书的真实复制应在原产地有效期内签发。
第五条原产地证书的提交。有关产品申报进口时,应当向海关当局提交原产地证书,享受优惠待遇;二。原产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提交给进口国海关当局;
3、因不可抗力或出口商无法控制的其他合理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有关进口国海关当局仍应接受逾期提交的原产地证书。
4、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进口,相关进口国海关当局都可以接受原产地证书。
5、如果对产品原产地毫无疑问,但发现原产地证书的内容与提交给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办理产品进口手续的文件略有不一致,原产地证书无效不予认定。第六条原产地验证
1、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可以随机要求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进行可追溯性验证,也可以在有理由怀疑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或货物原产地的准确性时提出可追溯性验证请求。
二、二。验证请求应附有相关原产地证书,说明请求验证的原因,并列出原产地证书可能存在虚假的其他细节。
三、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在等待核查结果时,可以暂停优惠待遇。如果货物不是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且涉嫌欺诈,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后释放货物。
四、签证机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3个月内尽快作出答复。上述第三款应在验证期间实施。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在发出核查请求后4个月内未收到答复的,海关当局可以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包括实质性程序和确定相关货物是否原产在内的验证过程,应在6个月内完成并通知签证机构。如果答复结果不包括确定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或货物原产地的足够信息,相关机构应在3个月内通过双边协商解决问题。谈判不能解决的,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可以拒绝给予优惠关税。
第七条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及其有关文件应当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保留两年。
二、签证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成员国的要求,提供与原产地证书准确性有关的资料。三、成员国之间交流的任何信息都应保密,只能用于核实原产地证书。第八条特殊情况
出口到成员国指定港口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产品已向指定进口成员国的海关当局报告,进口商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当局应在原产地证书上签署并批准全部或部分产品变更目的地的情况,然后将证书原件交给进口商。
二、二。目的地在运输到原产地证书指定的进口成员国的途中发生变化,出口商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颁发证书。
第九条直接运输的有关文件为《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规则五(二)的规定,在非成员国境内运输的货物,以下文件应提交给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
一、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二、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三、货物原商业发票;以及
四、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附件二规则五(二)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条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1、当涉嫌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欺诈行为时,有关成员国政府机构应当相互合作,对涉嫌人员采取行动,并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实施法律制裁。
2、在原产地确定、商品分类、商品或其他方面发生争议的,进出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应当按照解决争议的愿望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知其他成员国。
2、在原产地确定、商品分类、商品或其他方面发生争议的,进出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应当按照解决争议的愿望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知其他成员国。
三、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确保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有效有效实施。第十一条展品
1、如果一个成员国运到另一个成员国,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的产品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应享受亚太贸易协定的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出口商已将产品从出口成员国运送到展览主办国,并在该国展出;(2)出口商已将货物出售或转让给进口成员国的收货人;以及
(三)产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结束后立即销售给进口成员国。二、为实施上述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二、为实施上述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
3.上述第一款适用于海关监管下的展览、交易会或类似展览或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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