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落实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运城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顺利进行,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运城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全面衡量道德、智力、身体、美丽、劳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全称:运城学院(学校代码:10123)。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形式:全日制。
发出通知的人:薛耀文,职务:校长。
学校校址:山西省运城市复旦西街1155号。
招生信息
www.ycu.edu.cn/zhaosheng//
邮政编码:044000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运城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讨论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运城学院招生办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运城学院设立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监督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运城学院执行教育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手册、学校网站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招生计划分配总体思路:积极响应省委六发展战略,以需求为导向,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学校应用、地方、教学定位和转型质量工作要求,稳定招生规模,注重内涵发展,建设人民满意大学。
第九条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30个。
(2)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预留计划用于实施平行志愿者省份以上考生的录取,所有预留计划必须在录取结束前使用。
(3)预留计划的使用应由集体研究决定,并由领导签字,以便每个计划的使用都可以记录和检查。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预留计划。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运城学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制度。
第十一条所有招生专业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者降分的政策规定。在等效基准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各省招办规定审核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文史理工科:(1)平行志愿备案省份:专业录取原则优先考虑分数。分数优先考虑各省的专业志愿者(包括政策加分)。(2)非平行志愿备案省份:专业录取原则优先考虑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名的科目顺序如下:文史: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科: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
第十七条专业调整原则:考生报告的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的,优先调整并分配高分考生的专业。调整参照考生报告的第一专业志愿者类别(师范类或非师范类),按顺序调整到同类专业。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整的考生,应当退档。
第十八条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体育教育、广播主持艺术、舞蹈专业录取规则:山西省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参照文化课程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的考生按相应省份录取。音乐专业录取规则:山西省考生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专业课程成绩相同,参照文化课程成绩从高到低到低录取,包括100个器乐优先录取,如有空缺计划到声乐;其他省份考生根据相应省份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专升本和对口升学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报告的志愿者,根据报名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名规则执行。
第五章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毕业时符合运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的,颁发运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运城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运城学院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按照山西省晋发改费发放〔2018〕执行293号文件。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当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在高考登记、考试、体检等环节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国家奖励和助学金、大学生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同时,学生可以在学生来源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运城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调整国家招生政策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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