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意见『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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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改革意见『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市(地)委、人民政府(行署)、省委、部委、省级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您。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通过清理标准化、科学分类,促进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试点改革,创新公益机构管理体系和经营机制,显著改善机构配置,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事业单位仍存在整体规模大、制度机制不活跃、人浮于事、规模过小、业务能力有限、服务质量和效率低等问题,或功能交叉、重复设置、资源浪费,或公益与市场不分,事业市场两端占。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科学配置资源,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事业单位市场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将事业单位整合规范作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的重要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二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根据中央机构分类改革逐步实施政策,在全面完成机构分类的基础上,2017年启动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协调机构设置和机构使用,压缩规模,优化结构,纯化机构公益职能,加强机构公益属性,激发机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公益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在公益服务领域财政资金在公益服务领域的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离。

——坚持政治事务的分离。明确职能定位,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加强公益服务。

——坚持事企分离。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进一步理顺,市场资源配置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坚决交给市场。

——坚持精简效率。事业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服务不再由设立事业单位提供。撤并机构按职能整合,压缩规模,节约资源集约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坚持分业推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行业部门按照现行领导制度和政策,同时推进行业机构资源整合,继续按照行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推进改革。

——坚持分级组织。省、市、县、市、县机构改革。条件成熟的先改,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库存。

二、改革目标

通过体制改革,大幅缩小事业单位机构规模,节约资源集约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其中,省级机构总数原则上精简至少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精简至少20%,事业单位总数原则上精简至少15%;市(地)、县(市)机构总数原则上精简至少10%,事业单位总数原则上精简至少10%。

省级各部门、市(地)、县(市)要自我加压,加大力度,提高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的精简比例。

三、改革任务

(一)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的规模

机构编制规模与职能不匹配的事业单位、规模大、公益职能有限、人浮于事严重的虚大空事业单位、长期大量空编事业单位,应当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减少事业编制数量。

(二)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数量

一、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部门批准成立两年以上,但长期空缺,组织空壳、职能任务空心化、设立著名空壳机构清理撤销,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空壳机构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并办公等方式整合设立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

(一)省直编30个及以下单位、市(地)编5个及以下单位、县(市)编3个及以下单位要重点推进机构整合。

(2)原则上,省直编制的5个及以下单位将被撤并,其职能将被纳入相同或类似的单位。

(3)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最多只能保留20个或20个以下的机构。

(4)同一部门内的多个机构可以探索实施一套物流、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以探索实施合作办公模式。

3.优化具有相同或类似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整合。优化整合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类似的事业单位,根据整合后的职责和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如果人员多,短时间内无法消化到位,可以先核实编制,逐步到位。人员只出不进,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入人。整合后,除按区域布局设置外,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部门内同一职能事业单位。

4.推进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事业单位整合。

(1)鼓励各领域不同下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区域整合,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整合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打破条件分割,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等方式跨区域整合设立事业单位。

(2)按照分业推广原则,重点整合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事业单位。国家或我省有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整合,做大做强,转企改制,安全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3)社会保障机构、社会经济调查等省级垂直管理的条款单位,具备条件的,下放管理权限,与地方类似或功能相似的块单位整合设置。

5.压缩机构内部机构数量。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原则上,非业务性内部机构不得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三)推进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重新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的事业单位职责类别,撤销或者纳入其他事业单位。

2.整合和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以市县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制度。原则上,省级直属不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确有必要设立的,实行综合执法。

(四)推进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改革

1.根据《黑龙江省生产经营活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分步推进改革。经济效益良好的,特别是实施企业管理的,应当提前重组;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能激发活力,经营正常的,应当创造促进重组的条件;人员、资产规模小或者无固定资产,重组后难以正常运行的,撤销条件成熟的;长期损失、资产不足、债权债务不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当安全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鼓励合格的生产经营活动机构进行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资源配置中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的不平衡问题,将资源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积极推进资产资源机构、大量非办公资产机构等合格机构移交国有资产部门监督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施企业化。

4.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者取得经营资格,或者100%出资组织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企业转型,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单位。

(五)推进公益事业单位市场化

1.对公益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回顾。重新审批公益事业单位的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营业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事业单位的界限。公益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主办企业),不得取得营业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主办企业)或者有经营收入的,不保留公益类别。

2.清理和规范公益二级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和收入。二级公益机构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原则上按照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不能剥离的,不再保留公益二类。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机构市场化改革,纳入生产经营活动机构改革范围,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活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推进转型。

调整上述事业单位类别后,相关机构编制的资金形式等事项应相应调整。科研、文化创意等国家或者我省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改革步骤

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除行政职能机构和定的改革时间表推进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外,2018年全面完成了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公益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部门上报(2018年3-5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含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本身)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规划和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类别、编制数量、实际人数、办公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试验设备等)。向同级编委会报告(30个或以下机构,3月底前报告计划;4月底前报告31-40个部门;5月底前报告41个或以上部门)。其中,机构撤销的,应当说明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在职人员安置、退休人员管理等意见;机构整合的,应当说明事业单位的名称、类别、职能,重点是减少压缩编制的数量;压缩的,应当说明减少压缩的数量和其他需要调整的机构。

行业体制改革领导部门研究了行业领域机构资源整合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并在3月底前向同级编委会提出了计划。

(二)审批(2018年6-10月)。机构设立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的领导部门,审查各机构主管部门提交的改革计划,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委会批准。部门级机构等重大改革事项报省编委审批。涉及省委、中央事权的,按要求报省委、中央审批。

(三)组织实施(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各机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部门所属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行业体制改革领导部门配合各机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涉及的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条件成熟的,可以提前上报推进上述任务。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改革工作的全面领导。省委、省政府对深化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负全部责任,各市(地)、县(市)党委、政府(行政部门)对深化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负全部责任。党委要加

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市(地)、县(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按时、质量、数量完成。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本部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主要责任,认真做好前期梳理、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债权债务处置、风险防范、信访稳定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负责,确保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稳定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改革分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司其职,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机构设立部门负责深化机构改革的领导工作,做好相关机构设立事项的综合协调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确认公益事业单位的收入,特别是营业收入和公益事业单位的竞争性营业收入,做好事业单位整合调整后的资金形式识别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工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注册企业法人或者取得经营资格,或者100%投资企业的认定。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公益一、二级事业单位的资金收入。组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干部、人事和社会保障分配的配套政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办公用房调整。国有资产部门负责接收和监督有关单位的国有资产。

行业体制改革领导部门负责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行业事业单位整合优化、合理布局的总体意见,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事业单位改革计划。其中,科技部负责科研机构资源整合和机构改革、宣传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负责报纸资源整合和机构改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干部教育单位资源整合和机构改革、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机构资源整合和机构改革、资源整合和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负责地质勘察单位的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质量监督部负责检验认证单位的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教育部负责本科院校、高职院校)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卫生计划生育部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经济调查单位的资源整合和体制改革。

(三)落实相关政策。

(3)实施相关政策。各地方和部门应当按照改革精神,冻结改革期间涉及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员。原则上,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政策意见实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按照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继续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龙江省直接从事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若干规定〉执行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以各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改革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做好思想引导,响应员工关注,解决疑虑,凝聚共识,合理引导改革预期,为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严格的工作纪律。严格的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入、突击晋升干部,严禁超职、超标准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业务相对应的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相对应的机构配备或者增加编制。严格的财务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严格的财务管理,严突击花钱,严禁转让、挪用、占用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各级机关的作风,定期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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