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学院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吗?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和各分支机构应当为申请独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委托银行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登记、汇款变更、转让、提取、贷款等业务,**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存款为月存款基数乘以存款比例
7月18日,郑州7月18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支付和使用管理措施,支持郑州灵活就业人员改善生活条件,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政策实现住房。
灵活就业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一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住房公积金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存款金额为月存款基数乘以存款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独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存款金额为月存款基数乘以存款比例。月存款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私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私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存款比例为20%。
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或自愿注销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提取账户本息余额并销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提取本人账户本息余额并销账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现利息贷款。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支持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生活条件,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兼职、临时、灵活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包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8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55岁以下,女性50岁以下,经济收入来源稳定,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独立支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登记、汇款变更、转让、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和各分支机构应当为申请独立支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账户下开立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携带下列文件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表》
(一)身份证;
(二)银行借记卡。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账手续,原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身份证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继续缴纳。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存款金额为月存款基数乘以存款比例。月存款基数的下限是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市私营企业上一年度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市私营企业上一年度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存款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的存款基数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需要变更的,应当于当年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全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借记卡,委托银行从存款人银行账户扣除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存款人银行卡余额不足而拖欠或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人应在下一次扣除前补足相应的扣除金额。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在当月存款日未能正常扣缴存款,委托银行将在存款日后两天内连续扣缴存款。拖欠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自开户之日起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数。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或者自愿取消账户的,可以申请取消账户中的本息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提取本人账户本息余额并销账户。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折扣贷款。
对于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现利息贷款且未结清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中心将停止补贴商业银行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信系统将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生效,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8月1日发布了《郑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郑公积金)〔2016〕同时废除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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