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证改学籍合法吗(高中学籍可以改吗?高中毕业证上没有学籍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3)第十六条:学生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本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可以持有县(含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医疗记录、相关医疗费用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高中学籍能改吗?

我高中学籍的照片不是我的吗?怎么改?在建学籍的时候,我因为生病在家。老师没有通知我。我找到了一张他认为和我有点像的照片。直到那时,我才知道我上大学的时候要带学籍。不同的照片会有影响吗?我现在在复读。其实照片一点都不像真的吗?如果你妈妈认不出来,就不用改了...如果没有,一定要改!你们老师真是胡闹。档案学生不能随意打开。你回到母校,去教学办公室让老师打开封条,换照片,然后让他们封住。

高中毕业证改学籍合法吗(高中学籍可以改吗?高中毕业证上没有学籍号)

带着档案上大学。真是胡闹,尽快处理啊。你想改高中学籍名吗?

可到当地教育局、学籍管理处提交申请、填表、复核、改正

但是,为什么要改变呢?是因为现在改名了吗?高二前最好改,否则会影响高考报名!

高中毕业证书上没有学籍号码

高中毕业证本身没有编号,更不用说学籍号了。因为高中毕业证不像大学读喜家分文凭有多有用?

可以改变高中学籍吗?

我现在是高中生。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名字与我的学籍不同。现在学校正在用电脑注册我的学籍。我现在能改变吗?可以的。

如何修改普通高中的学籍资料?

普通高中生学籍变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高中生学籍变动。

二、办理依据

(一)转学。《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的,应当通过电子学籍制度启动学籍转学手续,转学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移。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转出学籍档案。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后,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继续档案。《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教基)〔2016〕3)第三条: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指导和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更、户籍迁移、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经转学、转学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办理学籍变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得在本学区转学。普通高中生不得在县(市、区)转学。毕业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外,学籍实行‘随人走’,学校不接受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

(二)休学复学。《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通过电子学籍制度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应为学生保留学籍。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制度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学籍。《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教基)〔2016〕3)第十六条:学生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本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可以持有县(含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医疗记录、相关医疗费用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允许辍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处于传染期的,学校应当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期超过半年的,应当要求其办理辍学手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当要求其办理停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为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当通知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六条学生出国留学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回国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继续原学籍信息,不再建立新的学籍档案。”

(三)退学。《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3)第二十条:普通高中生未申请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一个月以上的,自动退学。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生擅自离校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学生,应当退学,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及时注销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信息修改。《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应当向学校申请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附《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复印件,经学校批准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及时维护电子学籍制度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更信息。

山东省东营市教育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街118号)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四、办理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更的条件,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转学。其他户籍转移证明,如居民户口簿、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转移证明。从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获得的学分清单、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书。

(二)休学复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退学。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复学手续或者申请继续辍学的,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学生死亡的。

(四)信息修改。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基本流程

(一)由市内普通高中转出市外,由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资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其他学籍变更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持有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其中市内转学的由转学学校办理。

(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期限为一个月。九、方式

(一)现场。东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19室。学籍档案簿记录了学生的个人资料、家庭状况、学业成绩、操作评论等,是即将进入大学或社会的高中毕业生极其重要的信用卡。正规大学要提取你的档案。没有档案就不能入学。学籍共两份,一份是市教委存档,另一份是学校。

高中学籍档案可以修改,学校一般会安排学生核对信息。如果没有,可以去学校学籍科申请信息修改。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学校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管理,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普通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五市三区教育体育局、普通高中管理。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登记

第四条普通高中生必须参加当年的普通高中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入学考试),并根据高中入学考试的志愿者顺序、学术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质量评价进行选拔。

普通高中实行行政区域招生制度。除按规定批准的招生范围外,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招收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四区),五市三区普通高中招收行政区域。

原则上,跨区(市)初中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报名、考试、录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录取其他学校的学生,也不得录取未在行政区域参加高中入学考试的学生。

民办高中招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实行行政区域注册制度。学生在所属行政区域参加高中入学考试的注册和考试,按照区(市)高中入学政策正式录取后,录取学校应当向学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籍。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相关证明请假。开学两周后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应当书面通知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取消入学资格,全市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办理入学手续。当年10月底前,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到入学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由入学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并按规定办理。

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按规定注册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术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电子学生身份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普通高中统一安排全省注册学号。转学复学后,由市教育局重新安排注册学号。一旦学生学籍发生变化,原注册学号无效。

普通高中的招生人数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招生班数应控制在56人以内,有条件的班数不得超过50人。对于班级规模过大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出具学籍建议书。原则上,收到学籍建议书的学校不再允许学生转学、借阅或其他形式。

第三章转学

第十条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户籍迁移、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确实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学、转学、上级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十一条本市以外普通高中转学的学生,应当将转学材料与本市普通高中联系,经学校批准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材料分别为:

(1)外省转学:转学省级学术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学术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已获得的学分清单;转出市(不含县)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转出学校提供的普通高中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和学籍档案;本市学生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2)省转学:市(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和学术水平考试成绩证书;转学学校提供的《山东省普通高中生发展评估报告》和学籍档案;本市学生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转入、省转入的高一学生,还应当提供市(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中考说明,主要包括学生高中入学考试科目、分数、高中入学考试总分;学生高中入学考试各科目分数、总分;学生高中入学考试计划录取线;当地高中入学考试录取批次和水平。

转到本市以外普通高中的学生,凭学生户籍转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转学学校提出申请。转学学校审批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最后向转学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估报告》。

转到其他省份的,还必须到山东省学术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学术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原则上,本市普通高中生不得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导致学生家庭住址跨区(市)搬迁(市四区搬迁除外)、户籍迁移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可申请转学。转学、转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学生家长的工作单位证明、房地产证明和户籍证明。

确实需要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学期末前向要求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有经学校批准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才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部队干部子女转学优先;残疾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六条从外省、市普通高中转学的学生,原则上应当转学到我市同类学校。

第十七条每学期开学前后每周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每周一办理(节假日除外)。

高三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受处罚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辍学期间不得转学;在高中入学考试所在地以外的普通高中注册的学生不得转回高中入学考试所在地的普通高中。

第四章借读

第十九条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生,跨省、市、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学习的,均为借读生(市四区跨区学习的,不属于借读生)。

第二十条学校一般不接受借读生。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持边境建设,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大的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普通高中学习。

申请借阅的学生应当凭证明材料向普通高中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阅手续。证明材料包括: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地市(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出借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

(四)本市学生亲属常住户籍证明;

(五)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外出学习的学生,应当向学校注册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正式手续后,方可外出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籍由注册学校保留和管理,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发展报告和高考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负责,学籍注册学校应当及时转移学籍。

学生需回学籍注册学校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注册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户籍和学籍均在本市以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借读生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帮助贫困学生、校级考核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借阅。不能普及高中教育的区(市)原则上不接受公立普通高中(含公立改制学校)的学生。班额已达56人的,原则上不再接受借读生和其他形式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农民工子女在本市普通高中本市普通高中学习。

第二十八条境外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普通高中学习。

第五章停学,复学,退学

如果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上学,应持有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支付证明和医院建议的医院证明,并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学。

学生中途出国探亲或学习三个月以上,经学校同意可申请休学。学校应认真审查学生出国签证等材料,并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停学手续。出国前,学校应与家长签订协议,约定学籍管理、相关费用、学生离校期间的监护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区(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适合在学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停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生因病原则上最多休学两次,每次休学一年。原则上,出国探亲或学习只能休学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允许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必须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再向教育主管部门重新注册学籍。

第三十四条连续两年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普通高中生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申请,并办理正式退学手续。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及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学籍手续。

第六章毕业,毕业,辍学,升级,留级

第三十五条普通高中生修业期满,经考核符合下列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每学年在各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

(二)三选修课上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ⅱ至少6个学分,总学分144学分;

(三)学业水平考试合格;

(四)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五)体检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因科目不合格而未取得学业成绩证书的学生,离校后两年内可参加两次考试,成绩合格者可颁发学业成绩证书。

因不合格科目未取得学业成绩证书的学生,离校后两年内可以参加两次考试。通过考试的,应当颁发学业成绩证书。学校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颁发时间是所有科目的最终合格年度。

第三十七条普通高中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普通高中生因故申请中途退学一年以上的,只发给退学证书。自动退学的,不颁发退学证书。

遗失的学历证书不予补办。必要时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书。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四十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监制。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中升级实行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四十二条严禁公立普通高中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高中毕业生。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普通高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学生证、学术水平考试准考证、学生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鉴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主要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生学术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管理系统》管理。

对所有在籍学生,普通高中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档案验印手续。学籍档案必须按时填写,字迹要整齐,项目要填写,用钢笔填写。每学期末整理一次学籍档案。

学生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当记录入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件档案。学生的处罚决定应当存入学籍档案。撤销处罚的,应当取出处罚决定,存入学校文件。

普通高中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标准登记卡作为入学档案的必要材料。免除《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当注明原因并附医院证明。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末,各普通高中以班级为单位,重点更新《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术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要认真做好学生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和高校招生需要,及时填写和维护《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的相关数据。

第四十九条各普通高中每年两次填写《学生学籍变更统计表》,报区(市)教育体育局,每年5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

第八章其他

第五十条各区(市)教育体育局、普通高中应当确定负责学籍管理的领导,并设立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学籍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区(市)教育体育局、普通高中应当配备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数码摄像头、移动硬盘(或优盘)等必要设备。

第五十二条学生完成转学或者借阅手续后,学校可以接受学生。

第五十三条每次学术水平考试前20天,学生学籍变更手续暂停,考试结束后继续办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学籍管理的检查和评价,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错误或者不利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和处罚。已认定为标准化学校的,按照标准化学校动态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于2007年8月2日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1997年发布的《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青教通字[1997]216号)同时废除了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1]

参考资料1.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开放分类:高中、办法、青岛市学籍管理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词条:什么是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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