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毕业证样本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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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毕业证样本及介绍

审核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4日。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5年6月11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1月20日广东省教育厅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学校在2015年12月12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学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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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起源于1958年创办的佛山师范专科学校和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1986年2月,在佛山师范专科学校基础上创建佛山大学,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也先后更名为佛山兽医专科学校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1995年3月,国家教委批准佛山大学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05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职工医学院和佛山教育学院并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宗旨。以培养地方实用人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勤俭建校、严谨求实、开放包容的办学风格和较为鲜明的应用性办学特色。展望未来,学校以立足佛山、面向广东,努力建设理工为主、优势学科突出、应用特色鲜明、服务能力较强的高水平理工大学为奋斗目标。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英文全称:foshan university。

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设有四个校区:本部校区、北院校区、河滨路校区、同济西路校区。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终止,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大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基础扎实、精于实践、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学校校训:明德博学、自强有为。

第八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的校园文化;崇尚学术、爱岗敬业的教师文化;成人成才、创业创新的学生文化。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标志为同心双圆形图案,圆环内放置中英文校名。内圆图案由五个花瓣形曲线构成,好似待放的花蕾,充满希望和生机,寓意学校多学科相互包容、团结向上、共谋发展。学校标志标准色彩:c:0, m:100, y:100, k:0。图示:

佛山科技学院标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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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校旗为长方形,底色为白色,标准尺寸为:240×160(cm),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字体。中英文校名字体标准色彩:c:0, m:0, y:0, k:100。图示:

佛山科技学院校旗[2]

第十二条 校歌:《岭南之光》。(巫小黎作词,张克学作曲)。

第十三条 校庆日:每年9月15日。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佛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审定学校发展规划、人员编制及内设党政管理机构,调配学校教育资源,依法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干预,保障学校有稳定办学资金和必备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确定合理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计划和比例;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依法接受主管部门、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整体水平和办学效益;

(三)尊重与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与评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依照培养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国际生和港澳台侨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申请休学、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四)尊敬师长,砥砺品行;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学校根据佛山市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各类岗位的比例,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教职员工对照岗位条件竞聘上岗。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编制情况,有计划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激励制度,教职工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会,对取得重大业绩成果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取得相应薪酬,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恳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基础和主体力量,应忠诚于党和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培养优秀人才。

第三十一条学校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校规范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职务行为,引领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培育优秀青年教师,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教职员工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异议和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返聘或外聘兼职教师。返聘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退休后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和管理。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 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校 长

第四十五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四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会议议题内容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党委审定拟选委员人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就教学指导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指导、评估和咨询。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审议课程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四)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审议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八)指导、审议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改革相关方案;

(九)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授予硕士和学士学位工作规定;

(二)审定新增学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名称;

(三)推荐新增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

(四)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定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受理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投诉;

(七)研究处理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及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讨论或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依照章程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现实情形,可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以及现实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的学系、各种附属机构以及专业性研究所(中心)等,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进行教学科研改革,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二级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二级学院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制定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配置物力资源;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其他管理事务。

二级学院设院长一人,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提请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以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

(三)抓好二级学院教职员工队伍建设,主持对二级学院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二级学院党委是二级学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领导二级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

(三)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参与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二级学院党支部的工作;

(六)做好二级学院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工作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凡涉及党务工作、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议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其他方面的议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规定。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二级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学代会制度。

第六十四条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安全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教育事业收入为辅,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大办学投入。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预算、决算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采购、配置、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规划,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学校的办学进行评估和监督。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全面开展产学研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努力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校友等组成。校董会成员遵守校董会章程,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一)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校董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的使用;

(四)享有和履行由学校授权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校友的捐赠,学校本着遵循捐赠意愿的原则加以使用,坚持专款(物)专用,节俭高效,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提议:

(一)校长;

(二)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校党委会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1-2]

参考资料

1.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7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省教育厅[引用日期2016-03-21]

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广东省教育厅[引用日期2016-03-21]。。。第十一条 校旗为长方形,底色为白色,标准尺寸为:240×160(cm),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字体。中英文校名字体标准色彩:c:0, m:0, y:0, k:100。图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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