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程 退学 毕业证(哈尔滨工业大学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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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版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哈工程 退学 毕业证(哈尔滨工业大学休学手续)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我校填写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放弃入学资格外,未经批准或者逾期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应当登记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分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处。学校招生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单提交有关部门。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适合在学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向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学院(系)全部学生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全额缴纳学杂费,然后办理登记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登记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的,学生应当提前向学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批准超过两周或逾期两周的,自动退学。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的义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登记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未注册者不得参加本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学习过程无效,考核结果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暂停登记手续。学生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暂停登记不得超过三个月。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参加各门课程的学生,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影响教学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教师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始前,教师应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法和成绩。

第九条考试分为考试和考试。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试,第一次考试称为正常考试。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优秀,80~89分优秀,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60分不及格。

五级分制成绩转换为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根据实际情况记录,考核结果按零分计算。

考试合格的,取得课程学分,考试不合格的,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下学期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任何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学生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计划变更而无法重修的,由学生所在院(系)作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补考合格的考试成绩按(原成绩-60)计算×0.560记录;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及格”记录“中等”和“及格”,按“中等”记录“优秀”和“好”。通过重修的考试课程成绩为(原成绩-60)×0.260记录;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按“及格”记录成绩。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必须在考试前自行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和重考同时进行,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录。如果不参加正常考试的缓考,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否则课程将被视为缺考。因个人原因延期考试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弥补。

第十三条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的正常考核。缺乏重修考试被视为放弃考试机会。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本课程考核结果无效,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建。经教育表现良好、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给予留校检查及以下处罚的,毕业前可给予考试机会。

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在毕业前参加学制最后一学期组织的补考。没有安排正常教学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补充。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学生每学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最终选课名单在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未选课自行听课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结果不予承认;选课无故缺课或者擅自缺课的,按照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申请本学期免听部分课程,最多不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当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批准可以避免听重修课程。

申请豁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始后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豁免申请。经学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通过自学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考核,并通过考试获得课程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一些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十八条因学生留(降)级、停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可以补修或者报教务处批准。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学校学习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综合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所有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罚的学生都可以在第三学期初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转学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的能力时,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志愿选择最佳录取。

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分)÷2。

(二)在某些方面有特长。学生必须持我校两位相关专业教授的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学院(系)推荐。拟转学的专业评估证实,转学的专业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

(3)学生入学后发现自己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经学生同意,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调整学生专业。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因专业课程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要通过补习获得。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专业缴纳学费和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交接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果你生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学、转学两所学校批准,并经两所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等教育部门批准。转学手续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下一批录取学校从招生时所在地转入上一批学校,从低学历转为高学历。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训。

(四)应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上学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录取资格)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

(二)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离校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由本人申请(因病离校的,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经学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该停学。经学院(系)审核,经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停学手续。

完成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两周内离校,不得拖延时间。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两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在学校期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直至退休一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学费,不享受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

(三)学生休学回家,自理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辍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必须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如果原专业的下一年级不存在,可以编入类似专业。

第三十一条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者指定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当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补考后一学期或连同前一学期共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仍不及格。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录取资格),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后,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课复试不合格的,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

(五)连续两周未请假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病或意外残疾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生的学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系)每学期初三周内清理留(降)级和退学生。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经学院(系)同意,将退学生的清理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留(降)级。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留(降)级。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留(降)级、退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留(降)级学生必须在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如果原专业的下一年级不存在,可以在类似专业中学习。通过的课程可以不再学习,也可以重新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因各种原因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籍应当退还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符合毕业要求,允许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不符合毕业要求,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允许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毕业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考。通过考试的,应当换发毕业证书,并按照发证日期填写毕业时间。

第四十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辍学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颁发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向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符合本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书。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我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2009版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建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和平、勤奋、勇敢、自我完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民道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探索,积极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健康。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持学校填写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持学校填写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录取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放弃入学资格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两周以上或请假两周以上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通过复查的,应当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分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核实,随时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调查。

复习结束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新生名单。复查期间申请退学的新生,必须在学校招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适合在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审核、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必须在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门报告和注册,学生部门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教育事务部门报告学生的报告和注册情况。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前,必须在学校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纳学杂费。每学年第二学期登记后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不能按时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暂停登记手续。暂停注册的,由学生自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暂停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不予报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本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学习过程无效,考核结果不予承认。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应当建立基础教育课程平台和专业教育课程平台。除普通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外,培训方案均为必修课。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类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试)、补考和重考。通过课程考试的,取得课程学分,考试不合格的,不取得学分。

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和考试。考核方法为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录,考核方法为考试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录(优秀、优秀、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与五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7。

五级分制成绩按以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成绩:优秀95分,好85分,中等75分,通过65分,不及格30分。

综合平均成绩计算方法: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按实际情况记录,缺考、违纪、作弊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五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理论必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的,下学期开学前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重修。

实践环节(基本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环节)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直接计入学生身份清理课程数量,学生应在低年级重修。

专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和重修,可选择其他课程。

当学生因人才培训计划的变化而无法重建时,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协调学生所在部门,制定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补考合格的考试成绩按(原成绩-60)计算×0.560记录;补考合格的考试成绩,按“及格”记录“及格”和“中等”,按“中等”记录“好”和“优秀”。通过重修的考试课程成绩为(原成绩-60)×0.260记录;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及格”记录。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申请延期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因病延期考试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学校办理延期考试手续的,可由他人办理)经部门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因个人原因延期考试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弥补。

正常考核的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录。补考缓考和重考同时进行,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录。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践环节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缺乏正常考核的,取消补考资格。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后续补考和重修。受到学校检查及以下处罚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经部门同意,经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课程考核机会,成绩按重建成绩记录。

原则上,学制最后一学期不安排课程重修。第六、七、八学期理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考试,并根据重修成绩记录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选择下学期的课程,最终选择结果在退出和补选后确定。未选课自行听课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结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习优秀、有余力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部分理论课程,自主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参加课程考核。

申请豁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始后两周内提交本学期课程的豁免申请,经部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最多不超过四门免听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因重修、学籍变动等原因导致课程时间冲突的,可申请免听课程。

由于培训计划的变化、学生地位的变化等原因,学生本人应根据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的要求提交补习和选修课程的申请,经学生部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课程。在其他学校学习的课程成绩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可。第二十五条。

第三学期,学校对大类培训专业进行了调整,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必须经院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经教学校领导批准。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应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专业缴纳学费和杂费,学生所在部门应及时交接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包括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等。

(三)对提前录取批次有特殊要求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属于二次转专业;

(六)毕业学年;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学和转学两所学校同意,也必须由两所学校所在的省份转学(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区、直辖市)转学手续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果学生生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部门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二)下一批录取学校从招生时所在地转入上一批学校,从低学历转为高学历;

(三)对提前批次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学生;

(五)属于二次转学;

(六)被开除学籍或者退学的;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训;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限一般为四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包括辍学、保留入学资格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停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自愿申请休学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该停学。

自愿申请休学的,学生自行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学校认为应当停学的,由学生本人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停学手续,经部门审核批准。完成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两周内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病或者某些特殊原因休学一年,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直至退休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必须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部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3)复学后,学生将被纳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下一年级的原专业不再存在,可以纳入类似专业。第三十八条。

完成前两学期课程后,学校开始清理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籍。体育课程不计入学籍清理课程数量。

第三十九条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且补考后不足六门必修课仍不合格的,应当留(降)级。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

(二)留(降)级累计两次以上或连续留(降)级的学生;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辍学、保留入学资格等。)未完成学业或按培训过程不能在六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

(四)休学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学或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学生;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残疾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六)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七)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

该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清理因学习成绩而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并于第三周末结束。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系清理因学业成绩原因留(降)级和退学生,第三周末结束。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结果,经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经院系审核后,退学生的清理结果与相关材料一起报教务处核实,并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自愿申请保留(减少)级别。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减少)级别。

留(降)级学生必须进入下一年级的原专业继续学习,如果下一年级的原专业不存在,可以进入类似的专业。通过的课程不能再学习了。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的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四十四条因各种原因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将档案和户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符合毕业要求,允许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不符合毕业要求,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允许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毕业生离校后,可以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实践环节应根据重作所需时间提前申请)合格者应更换毕业证书,并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时间。

第四十七条辍学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颁发辍学证书。

第四十八条符合辅修专业要求的,学校应当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书。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学校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收回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并在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抄袭、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按照本管理规定做出的各级各类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退学有毕业证吗?详细说说退学和退学的区别?

退学是自己主动提出的,暂时退学,保留学籍,退学后再回来。退学是指学校将你从学校清除或自愿退学,没有学籍。

大学退学能拿到毕业证吗?

如果中途辍学,属于未完成规定的学时和毕业流程,无法获得毕业证书。如果你真的先提高你的本科文凭,你也可以来报名参加春季班的在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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