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等文件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污损后,学校不予补发证书原件。
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补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生申请补办证明书的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打印补办证明书申请表,学生本人签字;
2、学生到财务处收费科开具不欠费证明(2008年以后毕业生无需提供);
3、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开具学历(学位)证明(2008年以后毕业生无需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他人代办的则需提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蓝底彩色纸质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版(电子版照片发送至hsdjwc125@126.com)。
1、全日制本专科学历证明书办理。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前往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并打印学历证明书;毕业生办好上述材料后,前往校长办公室验印;
2、全日制本科学位证明书办理。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前往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并打印学位证明书;上述材料办理完成后由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验印(校长签名章),并前往校长办公室验印(钢印)。
1、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行知楼217室
联系电话:0451-88060125;
2、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办公室,研究生学院楼423室
联系电话:0451-88060731;
3、校长办公室,行知楼1017室
联系电话:0451-88060556;
办理时间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特殊活动日以外的学校正常上班时间;办结时限为自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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