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证明样本(增值税发票指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软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发票证明样本:开具增值税发票指南(2022年3月版)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票证明样本(增值税发票指南)

开具增值税发票指南

(2022年3月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开发票证明样本

第一联是记账联,是卖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是扣除联,是买方的扣税凭证;第三联是发票联,是买方的记账凭证。其他联合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普通增值税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合或基本联合附加其他联合组成,分为两个联合版和五个联合版。基本联合为两个联合:开具发票证明样本

第一联是记账联,是卖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是发票联,是买方的记账凭证。其他联合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普通增值税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发票证明样本

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发票软件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卷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招标采购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卷票)中标制造商印制,并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刷费结算的通知》(税务总发票)〔2013〕53编号)规定印刷费用直接与发票印刷企业结算。

电子发票是指使用税务机关确定的发票软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开具的电子收付凭证。电子发票有两种票面风格: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开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布局文件。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ETC卡客户分为两类:一类是左上角标明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二是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无税通行费电子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款项时,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六联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为买方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扣除联,为买方扣除凭证;第三联为纳税申报单,车辆购买税收征收单位保留;第四联为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保留;第五联为会计联,销售单位会计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售单位保留。

自2022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发票软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总价栏仅注明车辆价格。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商、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在办理转让手续时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软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软件的实施范围,使用增值税发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22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发票软件自行开具。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商品和服务税分类和代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发票软件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分类和代码的相关功能。纳税人应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分类和代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22年1月1日起,当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和服务税分类代码对应的缩写将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表面的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中。

(3)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软件在用增值税发票软件在线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软件可以自动上传开具的发票细节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线开具发票的,仍可以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发票期限和离线发票总金额范围内开具发票,超过限额的,不能开具发票。纳税人下个月仍未通过网络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也不能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通过互联网上传发票数据。如仍不能连接互联网,应将专用设备带到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数据,方可开具发票。

纳税人已开具的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发票期限是指从第一次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计算离线发票的最长期限。离线发票总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额,离线发票总额按不同类型的发票计算。

根据有关规定,不使用网上纳税或者不具备网上条件的具体纳税人,不受离线发票期限和离线发票总额的限制。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指向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打印、查询、交付等相关服务的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税务部门对发票填开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票设备及开票接口服务进行电子发票开具。发票开具完成后,由开票设备自动将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为发票人和受票人提供服务。

(2)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运营机构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电子发票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布局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

(3)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布局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布局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及规定见第三章第七节第四项。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人。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名称和金额。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银行和账户信息,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内容。卖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务控制系统的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的,系统导入的发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修改和改进销售平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当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所有联合打印一次,内容完全一致,发票联合扣除联合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文应用于开具发票。一种常见的民族文字可以同时用于民族自治。

(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凭证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符合实际交易;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应税行为的,可以总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者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部分适用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单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简单方法按3%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情形。

(4)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的,收到退货发票和扣除符合无效条件的,视为无效;发现错误的,可以立即无效。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有下列情形的,本条所称无效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扣除联,时间不超过卖方发票当月;

2.卖方未抄税,未记账;

3.买方未经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认证号认证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一致。

(1)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售退货、发票错误、应税服务暂停但不符合发票无效条件,或因销售部分退货、销售折扣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
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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