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安徽户口簿

(二)省军转办公布当年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和军转干部综合考核评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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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接收安置转业干部主要依据〔2001〕3号和中发〔2007〕8执行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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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者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学生分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以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在合肥安置;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在偏远困难地区(按国家发展)〔2001〕14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10年以上以上的一、二类岛屿,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六)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永久居留地安置:安徽户口簿最新

2.在偏远困难地区(同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双方或者一方为驻皖部队的,可以在部队所在地安置。

(八)未婚或者离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驻皖军队干部配偶的随军条件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满2年)。

(9)具有国家认可的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事转业干部,经安徽省单位批准的,可以接受安置。

(十)撤销、合并、降级、改编、移防单位未婚或者离婚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11)在困难、偏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10年的军事转业干部,以及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民单位计划分配军事转业干部,不符合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安置条件,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永久居住地的地级城市。

(12)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跨地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13)独立选拔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地,偏远困难地区和高山岛县(市),上述亲属(不含军队、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必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5年,具有独立的合法产权。

安徽省省直、中央驻肥单位团职及以下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皖军转〔2016〕1号)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分配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通知(中发〔2001〕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号码〈关于进一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意见〉通知(中发〔2007〕8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编号)等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省中央肥料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接收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直接收单位(包括文职、技术干部、下同)及以下军事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事转业干部)的安置。对副师职以上军事转业干部继续采取指导分配措施。

第三条军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的方针,建立健全开放、公平、公正的安置机制,确保军队安置任务和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军转安置工作应当统筹考虑,将军转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将军转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的业绩和贡献挂钩;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转干部充分发挥人才和才能;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转干部安置的透明度和信誉。

第五条军队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干部安置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队)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公务员局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接收任务,结合省单位、职位和近三年的接收数量,明确行政、事业、企业的性质。安置计划经省军队干部安置工作组审议并报省委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

第六条符合相应条件的军事转移干部,长期在困难、偏远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核等特殊岗位的,由省级军事转移干部安置工作组按照优先安置和轮流接受的原则,直接指导省级党政机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军转干部综合评价评分,双向选择匹配岗位。综合评价评分由量化评价评分和统一笔试评分组成。

(1)定量评估评分。根据军转干部的原始档案记录,军转干部定量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按照《安徽省省、中央驻肥单位集团职位及以下计划》(见附件)由军转干部定量评估评分。

评分结果经本人确认后,与军转干部档案一起移交省军转办。省军转办审核评分结果,公示后确定。

(2)统一笔试评分。统一笔试主要测试从事地方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团职(含正副部级、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考试科目为申请,营职(含正科、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结果应当自行公布。

笔试由省军转移办公室统一组织,部队转移办公室负责注册和联系。省级其他部门不再自行组织笔试。

(3)综合评分。按量化考核分数占60%,统一笔试分数占40%,合并计算为军转干部综合考核分数。根据有关规定和安置计划,军转干部综合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如果分数相同,职位在前者排名;如果分数相同,则任命同级官员排名第一;如果分数相同,则任命同级职务时间在前者排名第一;同样,参军时间在前者排名第一),划定分数线,公示后确定。

第八条举办双向选和省直接收单位举办双向选拔洽谈会。

(1)省军事转移办公室与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办公室、军事转移办公室、省直接接收单位共同举办双向选择博览会,为军事转移干部和省直接接收单位提供双向沟通平台。

(二)省军转办公布当年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和军转干部综合考核评分排名。

(三)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公布的省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岗位需要,按规定填报志愿。

(四)根据军转干部填报志愿,生成各安置计划岗位入围军转干部名册。

(5)省军转移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省直接收到的单位提供入围军转移干部名单及相关材料。省直接收到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入围军转移干部的情况,研究确定拟接收军转移干部的排名结果,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省军转移办公室。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排名结果的,省军转办将根据入围军转干部的志愿填报情况和个人综合考核评分顺序,直接指导派遣。

(六)对参加两轮志愿匹配并确定被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登记通知。

第九条对在积分双选中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进行积分单选。

(一)省军转办会同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办、军转办联合举办军转干部单向选岗会。

(二)省军转办公布了有关省直接收单位的安置计划和有关军转干部的综合考核评分。

(三)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公布的省级直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岗位需要,按照个人综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自主选拔岗位。

(四)省军转移办公室应当向军转移办公室发出报告通知,参加积分单选已确定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

(五)因个人原因放弃自主选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军事干部的职务、特点和专业知识,提供适合军事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岗位,吸引军事干部到企业工作。省级企业接受军事干部,由军事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企业协商同意后,由省级军事转移直接派遣安置。

第十一条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省级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未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或者无效、拒绝接受或者变相拒绝接受军转干部的单位,应当认真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军事、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军事干部安置的监督指导,及时通知安置计划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军事安置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事安置工作的监督。在安置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严重违反政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级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军地有关部门关部门应当加强安置期间军事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已发出登记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登记的军事转业干部,由省军事转业办公室和有关部队转业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军事转让干部,拒绝服从分配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当年的接收安置资格。军事转让干部在统一笔试中作弊或者作弊的,应当直接取消当年的接收安置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军转移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直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试行办法》(皖军转业试行办法)〔2009〕8号)同时废止。

注:安徽户口簿最新

合肥地区参照这种方法。

安徽省直辖市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

军转干部量化考核分标准

安徽省接收团职及以下军转干部实行量化考核(2017年实施)。评分标准由五部分组成:等级评分、军龄评分、军衔(警衔)评分、奖励加分和处罚减分。

1。根据部队批准转业时的岗位(技术)等级,正团职务30分(正处级和技术8级参照本标准计分,技术级每提高一级增加2分),副团职务28分(副处级和技术9级参照本标准计分)。

2。根据部队批准转业时的岗位(技术)等级,营业计30分(科技10级),副营业计28分(分(副营职计28分(科级、技术11级参照本标准计分);正连职计26分(一级科员、技术12级参照本标准计分),副连职计24分(二级科员、技术13级参照本标准计分);排职计22分(办事员、技术14参照本标准计分)。

3.任现职级时间,每满一年增加0.5分,其中,现任领导职务加1分。

三、军衔(警衔)评分标准

大学(文职3级)26分,上校(文职4级)24分,中校(文职5级)22分,少校(文职6级)20分
职7级)计18分,中尉(文职8级)计16分,少尉(文职9级)计14分。任现军衔(警衔)时间,每年增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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