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998年6月,当田勇部门向被告提交田勇班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理由是田勇已退学,没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然后没有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田勇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件选择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关键词】高等学校行政诉讼颁发证书的正当程序

【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法院不支持高等学校根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校规、校纪决定退学的。3.高等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辩护,并在决定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入北京科技大学,获得本科学籍。19962月29日,田勇在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上厕所时,纸条掉了出来,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然没有发现自己偷看纸条,但根据考场纪律,立即停止了田勇的考试。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1994年制定了《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通知》)。根据通知,所有在考试中作弊的学生将被退学并取消学籍。据此,1996年3月5日,被告认定田勇的行为是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写了学籍变更通知,但退学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没有直接向田勇宣布和送达,也没有向田勇办理退学手续。田勇继续以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和学校组织的活动。19月10日,被告填写了学籍变更通知,但退学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没有直接向田勇宣布和送达,也没有向田勇办理退学手续作为田勇办理退学手续参加。田勇作为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田勇参加了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学习和学校组织的活动。BASIC语言成绩证书。被告对原告在学校的四年学习中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毕业总分为班级第九。1998年6月,当田勇部门向被告提交田勇班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拒绝颁发毕业证书,理由是田勇已退学,没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然后没有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田勇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勇部门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原告正在与学校谈判毕业问题,暂时没有签署学位表,在学校状况问题解决后签署。因此,被告没有将原告列入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并提交学位评估委员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的一些教师向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学生部门于1998年5月18日致信田勇,认为田勇违反了考场的法律要求,建议田勇在同年6月10日向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提起审查。被告拒绝向北京市科技大学院颁发行政证书。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1.北京科技大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本科毕业证书;2。北京科技大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法院、系、学位评价委员会审查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3。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田永毕业派遣的职责;4。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作出了第73号行政判决。

判决理由法院有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高等学校有权管理、奖励或处罚受教育者,并有责任代表国家向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书。高等学校和受教育者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不接受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合格被告。高等学校依法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学校纪律、学校规章,有权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纪律处分,但学校纪律、学校规章和教学管理和纪律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补考中携带笔记是违反考场纪律的,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原告决定学校068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律退学条件,因此被告退学处理决定是违法的。退学决定涉及原告的教育权利。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从正当程序的原则出发,被告应当将上述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宣布,并允许当事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既没有按照这一原则处理,也没有实际上取消原告的学生身份证明,也没有按照原告的职务处理。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上述部分法律后果,并安排在9月份毕业证书。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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