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向受理单位或者提交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

2022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原政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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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常住人口全面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理天津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公民(以下简称来津公民)。

第三条天津市居住证是来津市居住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作为常住人口,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证明。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签发、生产、签注、注销、居住证持有人的结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的管理,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教育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府服务办公室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居住证业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生产管理资金应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并给予全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免费申请,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或者变更的,应当缴纳证书费。居住证费用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得的来津市公民信息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非法查询或使用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居住证

第七条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交来津公民信息,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业条件之一的来津市公民,可以申请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永久居住地地址、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签发期限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要申请居住证的,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申请居住证。

第十二条申请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向受理单位或者提交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受理单位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据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认证机构。市公安局认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的,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五条促进京津冀居住证相互认可,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符合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学习条件之一,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关省市居住证可以直接申请市居住证,不受市居住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和完善居住证持有人统一服务管理的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区、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建设和共享。

第十七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一个月内,凭居住证和合法居住证到现有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不办理签注手续的,暂停居住证使用功能;补办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年限。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凭居住证和合法居住证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手续。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还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时提供虚证件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

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务便利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本市义务教育,居住证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学习。

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春季高职分类考试。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有有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可以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孕妇和儿童保健等。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并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的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申请普通护照、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签注;在本市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本市各种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章居住证积分

第三十四条居住证积分制度是指科学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各指标给予一定分数,根据当期设定的结算分数线确定结算资格。

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四类: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分,总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居留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立居住证持有人积分。

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有关部门组织受理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

按照职责分工,市政务服务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制度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居住证积分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二)持有天津市有效居住证;

(3)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私营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招聘或投资本市企业;

(4)用人单位和职工自2014年1月1日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已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申请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申报指导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调整)。

第三十九条申请居住证积分结算的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公厅,进入居住证积分栏,填写注册信息,进行自助评估。评估分数达到或超过当期申请指导分后,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提交积分结算验收点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经核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下一申报期起一年内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申报期起三年内的资格。

第四十条居住证积分结算申报一般为每年两期,第一期为当年1月至4月,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为当年7月至10月,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

积分定期在天津网上办公厅公布,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可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结算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期间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审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或者不调整,并及时通知居住证积分结算申请人。

第六章落户

第四十一条市发改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结算分数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期积分结算分数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结算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批准积分结算人员名单。

当期积分落户人员名单确定后1个月内,对应当归档的申报材料,受理点及时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移交给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由其对居住证积分档案进行汇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居住证积分档案托管。公安部门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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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第四十二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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