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是离婚证:新进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已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

新进展!广西已取消已婚妇女结婚离婚记录,可以以未婚身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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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是离婚证:新进展

家在广西的苏女士丢了身份证,和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却发现自己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结婚后离婚;此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将唐县民政局告上法庭,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澎湃新闻于6月9日报道了此事。当天下午,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刚刚通过广西当地民政部门的调查,发现她的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都被取消了。

苏女士说:民政局说现在可以随时办理婚姻登记了。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苏女士于2014年2月丢失了身份证,但迅速补发。

20192014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省民政局登记,但被告知她和一名姓李的男子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天后6月6日再次离婚。

由于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与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苏女士随后向法院起诉唐县民政局,要求撤销上述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以起诉期限超过5年为由不予受理。事件陷入僵局。

报道当天,6月9日上午,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唐县民政局已通过电话联系她,称她将被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同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婚姻登记处联系了苏女士解决此事。后来,苏女士可以去当地婚姻机构询问她之前的婚姻登记是否被撤销。

9广西一家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在唐县民政局同意撤销相关记录后,苏女士将能够以未婚身份登记结婚。

工作人员表示,2019年,当他们帮助苏女士办理婚姻登记时,他们发现她结婚了。民政局与唐县民政局沟通,希望唐县民政局能提交档案给他们比较信息,但唐县民政局以档案不在这里为由拒绝提供。此后,双方多次沟通都没有结果。

苏女士说,由于唐县民政局不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起诉了该局。根据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她要求撤销唐县民政局和一名姓李的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已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该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并加盖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二审期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为诉讼已超过5年,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并加盖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此前报道:

失去身份证后,该女子被起诉民政局结婚。法院:超过诉讼期限不受理

苏女士在广西与男友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五年前结婚,然后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经超过五年,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决。

我明明是未婚身份,为什么会结婚离婚?6月8日,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无法与男友完成登记,因为她有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担心结婚离婚会给他们买房、孩子读书、信用记录等带来隐患。

与男友登记时,发现已有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苏女士说,她在2014年2月丢失了身份证,但很快就补发了身份证。

20192014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省民政局登记,但被告知她和一名姓李的男子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天后6月6日再次离婚。

同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事件已由法院介入。她说,当时以苏女士名义登记的女子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等材料齐全真实,不能直接撤销。

工作人员还表示,当地警方协调并记录了事件。苏女士随后向法院起诉民政局。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民政局将积极配合当事人办理法律手续。工作人员不清楚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

根据苏女士提供的一份加盖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章的案件受理收据,2019年12月2日11时许,报警人苏女士表示,2014年6月4日,有人冒用身份与唐县一男子结婚,2014年6月6日离婚。

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收据。本文的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她提供的另一份加盖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签署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员工发现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两天后办理离婚登记。

苏女士在广西当地民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情况说明,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核实双方信息,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提供档案照片比较。

当事人起诉民政局,法院因超过诉讼期而不予受理

苏女士说,因为唐县民政局没有取消婚姻登记记录,她起诉了他。事件发生8个月后,我和男朋友仍然无法登记,唐县民政局也没有回复我们。”

根据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她要求撤销唐县民政局和一名姓李的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已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该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并加盖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澎湃新闻指出,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本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地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二十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五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苏女士的起诉不受理定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

二审期间,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为诉讼已超过5年,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并加盖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决。

针对上述事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神山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苏女士受到虚假婚姻登记的实质性影响。

他指出,撤销婚姻登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机关发现虚假欺诈登记后直接撤销,另一种是向法院起诉撤销。岳神山认为,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登记错误,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岳神山表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苏的起诉期限已超过5年,因此裁定驳回起诉。苏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仍认为起诉期限已超过5年,维持原判决。然而,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苏女士在婚姻登记前不能知道自己的婚姻登记。因此,如果起诉因自身原因延误,起诉期限应适当延长。

民政局事件中,民政局应该承担责任吗?上海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在接受《涌动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有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白翔飞表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类似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接受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进行核实,这种核实应当具有实质性审查的色彩。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提供证书,但也需要验证其真实性。登记机关核实不足导致登记错误的,应当撤销登记错误的婚姻关系。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有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没有主动纠正这一错误的动机,法院的判决一般需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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