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增项签证单

无签证文件证明的附加工程,即使张三公司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由于张三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附加工程的实施和附加工程的具体工程量,没有证据证明附加工程的真实存在,也没有向业主索赔工程款的依据。

增加工程量签证不完整,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简介: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由于部分签证表内容记录不详细,部分附加项目无法确认工程量。如何确定双方对已完成工程总量存在争议?

项目增项签证单

20132008年8月24日,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签订了《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李四公司将其化工厂罐区及外围管廊的防腐保温工程承包给张三公司。

施工合同约定:1.固定总价740万元;2.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根据发包人签证的数量实际增加或减少固定总价;3.工具和施工人员在到场后30天内预付工程总价的10%,然后按照形象进度支付,50%支付完成量的30%,80%支付完成量的50%。所有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量的70%,决算支付总价的90%,保修金保留总价的10%。作为维修基金,保修期一年期满后无息支付。

该项目于2014年12月竣工,并交付给李思公司投产。李思公司先后向张三公司支付了592万元的工程款。双方对涉案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后,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鉴定要求,双方向鉴定机构提供了工程施工资料和10份工程签证单。

20192012年12月26日,评估机构发布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项目合同成本740万元,签证成本21万元,共计761万元。由于图纸资料不完整,评估报告仅对所涉项目的签证资料进行评估QZ-PP-GY-004、QZ-PP-GY-008签证表中涉及的工程量和价格不计入评估报告。

张三认为,QZ-PP-GY-004、QZ-PP-GY-008两份签证单是增加项目最多的签证单,不包括在评估报告中是不公平的,也应包括在评估报告中。

李四认为,QZ-PP-GY-004、QZ-PP-GY-008签证单未计入工程量的原因是签证单内容记录不详细,其中QZ-PP-GY-004签证号表明,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喷砂除锈量执行,具体工程量无法确定,无签证表附加工程部分无证据证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施工,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合同完成了多少施工任务,发包人有义务证明施工合同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承包人的施工内容包括施工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部分的,承包人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相关的施工任务,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是基于发包人的同意或认可,有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这是基于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要求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量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

在施工现场,承包商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和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还将派代表监督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并配合施工单位的工作。承包商完成每工程量、隐蔽工程、分支工程、附加工程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并保留书面文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时,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因此,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签证文件构成了证明工程量的主要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公司承包了李四公司化工厂罐区和外围管廊防腐保温工程,在合同范围内完成施工任务,经李四公司同意,张三公司也完成了一系列附加工程,这些附加工程,有签证文件,张三公司可以要求李四公司支付工程款。然而,在许多签证文件中,有两份签证文件的内容没有详细记录,工程量无法确定。由于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张三公司难以提出具体的工程款请求,也难以获得相应的工程款。无签证文件证明的附加工程,即使张三公司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由于张三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附加工程的实施和附加工程的具体工程量,没有证据证明附加工程的真实存在,也没有向业主索赔工程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有异议的,承包人有义务证明已完成的工程量。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其请求将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因此,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天完成工程量确认、隐蔽工程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增量工程签证等,已成为承包商主张工程资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同时,规范相关文件的管理,使其完全保存,也是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制作验收文件和签证文件的过程中,文件的内容也应标准化、明确。否则,即使验收和签证,如果内容不清楚或表达不清楚,签证文件不能记录已完成的数量,也不能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量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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