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离职安全证明:分析飞行员离职法律问题

以作者所在地西安各辖区的规定为例,分析飞行员离职时应向哪个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即如何确定仲裁委员会的问题——劳动仲裁案件的层次管辖和区域管辖。

分析飞行员离职的法律问题

律师执业证持证人

厦航离职安全证明:分析飞行员离职法律问题

由于飞行业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将在早期阶段花费大量资金来培养飞行员。如果飞行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无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飞行人才的流失。因此,为了稳定飞行队伍,限制飞行员的流动,各航空公司都有限制,飞行员将面临巨额违约金。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平台,结合自身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共性和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仅供有法律需求的朋友参考。

一、估计赔偿金额,力求心中有数。

飞行员离职时遭航空公司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新闻屡见不鲜。为此,飞行员决定与航空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前,很有必要查阅了解下与其相关的法律及行业规定,以便能够及时评估自己离职的各种成本。

(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

以作者所在地西安各辖区的规定为例,分析飞行员离职时应向哪个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即如何确定仲裁委员会的问题——劳动仲裁案件的层次管辖和区域管辖。

A、仲裁管辖的等级管辖

2015年9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185号令和《陕西省劳动人事纠纷调解仲裁办法》以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上述规定明确了上下级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劳动纠纷案件之间的分工。具体内容如下:

1西省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

(一)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纠纷;

(二)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纠纷;

(三)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工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纠纷。

2.西安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1)西安市11个养老保险基金行业协调单位和监狱劳动教育体系的劳动争议。具体为:金融、电力、石油、铁路、民航、煤炭、有色金属、中国建设、水利、邮政、电信、交通、监狱劳动教育体系;

(二)西安市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3)陕西科研机构、省级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西安市国家委、部、局与工人发生劳动争议。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外省单位,且该单位在西安未登记的,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

(5)市公务员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人员之间的争议;

(六)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7)西安军级以下军队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八)西安市辖区内中央驻陕单位劳动人事纠纷;

(九)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纠纷;

(10)西安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劳动人事纠纷应受理。

3.西安市各区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

除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措施、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仲裁管辖权。

B、仲裁管辖的区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该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C、诉讼管辖-审判衔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为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共同裁决双方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撤回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另一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建议: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能明确规定具体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点,飞行员往往涉及许多地方执行飞行任务,双方都不容易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因此,作者建议有意申请劳动仲裁的合同主体向航空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这种选择将避免以后管辖权的转移。

(二)法律和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间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笔者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人民法院在判决飞行员离职纠纷类型案件前,一般参照合同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任何违约金制度被新法规定的具体违约金制度所取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解释,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大多数违约金额应限制,反映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同时考虑双方的利益。

延伸意见:

上述规定是建立在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合法有效约定的服务期的前提下,但飞行员是否应受到服务期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也命令飞行员直接承担违约金。这种观点主要是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但劳动合同期限是服务期,因此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这显然对工人不公平。

以下文件是劳动部办公厅未约定服务期的部分内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处理依据的答复:

您厅《关于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处理依据的请示》(浙〔1995〕106号)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3。劳动合同终止所涉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投资(指支付货币凭证)对员工进行各种技术培训,员工提出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试用期届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约定服务期,按服务期减少;未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减少;未约定合同期限的,按五年服务期减少;双方约定减少计算方法的。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招聘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违反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赔偿办法(劳动部发行〔1995〕223)第四条第(一)项向职工索赔。

作者不承认劳动部办公厅上述回复的内容,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回复不是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标准文件,但在司法过程中,仍有司法机关参考文件案件,认为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飞行员应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服务期为法定退休年龄。这种观点显然对工人不公平。

第二,由于服务期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约定服务期。通过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劳动合同法》对该义务的规定可以约定服务期,而不是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者是否受到服务期条款的限制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有类似的协议。双方未约定服务期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双方的自治意义,不得受服务期条款的限制。

※回复函发布至废止期:

(1)回复函于1995年10月10日发布;

(2)《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3)2016年4月13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中才被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支付的凭证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等直接费用。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笔者建议:

上述实施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专业技术培训差旅费等直接费用也属于专项培训费用,因此对于航空公司,相关差旅费等直接费用票据应妥善保存,使航空公司在诉讼证明费用。

第十七条可以看出,服务期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律不限制服务期限,只要双方承认约定的服务期限,充分尊重双方之间的自治意义。

3.《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员发[2004]187号)规定,对于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许可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飞行记录簿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由用人单位封存6个月后交当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

笔者建议:

由于飞行员离职时,航空公司需要办理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空勤人员体检关系)、飞行技术简历档案、民航登机证、安全评价等档案材料,航空公司将要求飞行员支付违约金后办理相关许可证手续,各方应及时主张。

※※※无需航空公司同意,通航飞行员离职时可直接转移飞行执照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确保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5月2日,中国民航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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