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路费证样本」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在本省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和养路费征收标准。

(2)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双层客车和厢式车辆)按同类型货车底盘上标注的装载质量,以收费标准计量。第六条养路费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吨位征收。在本省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和养路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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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路费证样本」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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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的货车养路费标准是多少?辽宁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养路费征收办法

一、辽宁货车养路费的标准是什么?

养路费征收标准

项目支付工具类型收取标准相关文件

公路收费货车150元/吨?6?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政部[1992]4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1993〕81号)

160元/吨6

120元/吨6

1.养路费免征证5.00元/年,6证1证。

2.养路费检验证10.00元/年,6证1证。

公路客运

车辆附加费35元/座六月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发〔1987〕151号)

2.公路客运附加费计算结算规定(计发[1994]187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补充规定(交通厅发[2001]634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

公路运输管理费。运输管理费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征收的,按号文件按0.8%征收。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2500号。

2.定额征收的,货车(含挂车、牵引车)按内蒙古交通厅、物价局发[1992]187号文件规定,每月收取运输管理费13元;客车(含货车)每月收取22元运管费。

10国道、辅路、一级和二级还贷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及规格:110国道收费标准、110国道辅道收费标准、一、二级还贷收费公路车辆收费标准

道路基本运营价格

类别。元/辆。公里/车。元/辆。元/辆。英国泰晤士报(1785 年创刊)

14.71千瓦及以下两轮摩托车、轻骑、拖拉机类002 2

乙类机动三轮车、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拖拉机5005 5 55

丙级车 7座 2吨15 0.3 15 15 10

D级车8 ~ 19座2 ~ 5吨(5座)25辆货车。45卡车:25卡车:20卡车:15

20路公交车:0.35路公交车:20路公交车:15路公交车:10路公交车

E级轿车20 ~ 39座5 ~ 10座(10座)35座货车。65辆卡车35辆卡车30辆卡车25辆

25路公交车:0.45路公交车:25路公交车:20路公交车:15路公交车

F类车辆 40座10 ~ 15吨(15吨). 90货车:45货车:40货车:35

30公交:0.60公交:30公交:25公交:20

G级015 ~ 25(含)40英尺集装箱汽车60 1.20 60 50 45

h级车0 > 25吨,每增加1吨,收获是2 0.10 2 2 2。

二、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管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养路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对本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养路费的征收和我

车主不得拒缴或者抗拒养路费,不得拖欠或者逃缴养路费。第六条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减免养路费规定的车辆,车主必须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免缴通行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核发免缴通行费标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减征或者免征通行费的车辆,必须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自变更之日起按规定缴纳通行费:

(一)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二)变更车辆使用单位;

(3)改变车辆使用范围。第八条征收养路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的标准执行。第九条车主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缴纳养路费。逾期付款,每天支付1%的违约金。第十条养路费可以由商业银行代收代缴。不能由商业银行结算的,车主应向代收机构缴纳。第十一条征稽机构征收的养路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足额缴纳,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二条征收养路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替换、涂改、伪造或者倒卖养路费票据。第十三条车主缴纳养路费后,征稽机构应当开具养路费收讫标志。

领取的养路费和免征标志必须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未领取养路费和免征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养路费或者免征标志遗失的,车主应当向原证征稽机构申请,经征稽机构核实后补发。第十四条车主可以与征稽机构签订年度养路费缴纳协议。协议一经签订,不再办理车辆停驶手续,协议内车辆不得更换或以其他车辆替代。第十五条车辆停驶,车主必须在月末向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养路费收讫标志和车辆号牌,下月起停征养路费。

车辆每年累计停放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停车期间不允许上路。

车辆停驶时,车主应当从车辆开动的当月起缴纳养路费。第十六条车辆过户或转让时,车主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过户证明,到过户地的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并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养路费过户、转让手续的,原车主仍应按规定缴纳;原车主找不到的,由现有车主支付。第十七条改装或者报废车辆,车主必须在改装或者报废当月向车辆所在地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并办理养路费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从次月起征收或者停征养路费。第十八条跨省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车辆所在地征稽机构核发的养路费收讫标志通行;无有效收、免标志或者收、免标志超过3日有效期的,按照本省月养路费征收滞纳金。

车辆所有人从第三个自然月起按照省征收标准向省征收机构缴纳养路费;不到三个自然月,作为跨省车辆。第十九条本省车辆转入省外的,车主必须向车辆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

三、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辽宁省道路养护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第三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养路费,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除外。

经批准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范围或者使用单位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足额缴纳养路费。第四条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公务标准配备的五人(含五人)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

(二)外国领事馆使用的车辆;

(三)只在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道路交通、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各类出租车除外);

(四)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卫生部门的带固定装置的保洁车、洒水车,城建部门用于园林养护的洒水车、送药车,医疗卫生部门(厂矿除外)的修枝车、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林业部门的病虫害防治专用送药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 收容遣送专车,环保部门,公安,司法的环境监测车。 消防车道路养护车、公安交通部门的清障车、道路安全设施装饰工程车、电车线路架设工程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城建、邮电部门的战备抢险车、微波通信车、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五)国家预算中有国防费的军事装备车辆;

(6)持有农业机械专用牌照且不上路行驶的拖拉机;

(七)工厂、矿山、车站、机场、油田、码头等单位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专用生产车辆、装卸车辆、林木集材车辆;

(八)占职工总数50%以上(含50%)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以及运送残疾人上下班的大型通勤班车;

(九)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孤儿学院、收容遣送站、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免一辆,儿童福利院、优抚医院救护车免一辆。第五条下列车辆减征通行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使用的5人以上货车、客车,按国家和省公务标准减半征收;

(二)农场、林场、油田自建、自养专用道路(不含生产道路),单线里程超过20公里的,按单位车辆总吨位的60%征收;

(三)交通、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电车在银行间道路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的,按规定收费的1/3征收;10公里以上20公里(含20公里)的跨线公路,按规定收费的1/2征收。

(4)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自用车辆减半,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0%以上50%以下。第六条养路费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车辆征费吨位根据征费标准测算核定

(二)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双层客车、厢式车辆)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为计征标准计量;无同类型货车的,按核定载客人数(每辆折合0.1吨)折合装载质量核定计征标准计量;

(三)客货车辆按货物质量加上乘客人数折算的装载质量(不含驾驶员,每辆折合0.1吨)结合核定的计征标准计量;

(4)装有固定专用设备,不能载货或载客的特种车辆(包括起重机、叉车、轮胎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按整车设备(包括专用设备)质量的1/2计量。

(五)拖拉机按照其牵引挂车的标记装载质量核定的计征标准计量;未标明装载质量的,按发动机额定功率计量(每20马力1吨,10马力以下0.5吨)。城市(含县城)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农村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全额征收。农村个体和家庭拖拉机按50%计征。其中手扶拖拉机每年考核3个月;四轮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每年考核4个月,2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年考核5个月;

(六)汽车牵引的挂车按其核定征收标准的70%计征;铰接式通道客车长度为11至14米(含14米)8.5吨,14至15.5米(含15.5米)9吨,15.5至17米(含17米)12吨,17至18米13吨。没有客车长度数据的,尾数按照同类型客车前主车计征标准计量的70%计征;

(七)平板车(半挂车)核定计征标准计量20吨(含20吨)以下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减半计征;

(八)汽车制造厂有试车牌照的车辆,按费额减半征收;具有汽车修理厂核发的检测牌照的车辆,每月每牌照按2吨计征;持有临时牌照的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和号牌有效期计征,每天每吨计征5%的费用;

(九)摩托车(不含后三轮摩托车)按车轮和汽油机气缸(气缸总排量不超过50立方厘米的轻便摩托车)的核定型号按年计征。其中:侧三轮每年每月按1吨计算;二轮摩托车按每年1吨的1/2计征1个月;轻便摩托车按每年1吨的1/3计征1个月。

按照核定的装载质量计征标准计量时,尾数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量,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量;按载客人数(不含驾驶员),按装载质量核定计征标准计征时,不足5人的按5人计征,超过5人不满10人的按10人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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