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路费证样本」黑龙江省过路费怎么计算

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条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辆(含拖拉机、摩托车)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牲畜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货车150元/吨�6�1台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政发[1992]4号),第十一条 纳费人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征稽机构按省规定的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行使养路费征收管理职能,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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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货车养路费的标准是什么?

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缴费项目车辆类型征收标准相关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政发[1992]4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3]81号)
160元/吨6
出租车120元/吨6
1. 养路费免征证5.00元/年6证1证
2. 养路费检查证10.00元/年6证1证
公路客运
附加费运营车辆35元/座6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发[1987]151号)
2.公路客运附加费计算结算规定(内交[1994]187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征收客运附加费的补充规定(内交[2001]634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
公路运输管理费 1。按营业额百分比征收运输管理费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征收.8%计征。
2、定额征收的,根据内蒙古交通厅、物价局内交运发[1992]187号文件征收货车(含挂车、拖拉机)每月每吨征收运输管理费13元;客车(含面包车)每月每车征收运输管理费22元

110 国道高速公路及辅道、一、二级还贷收费公路车型分类通行费收费标准
0车 型 及 规格 110 国道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 110 国道高速公路辅道通行费标准 一、二级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上路基价 运行价
类别.次元/车.公里元/车.次元/车.次元/车.次
A 类车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 千瓦及以下拖拉机 002 2
B 类车 三轮摩托车、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 5005 5 55
C 类车 ≤ 7 座 ≤ 2 吨 15 0.3 15 15 10
D 类车 8 ~ 19 座 2 ~ 5 吨 ( 5 ) 25 货车.45 货车:25 货车:20 货车:15
20 客车:0.35 客车:20 客车:15 客车:10
E 类车 20 ~ 39 座 5 ~ 10 ( 10 ) 35 货车.65 货车:35 货车:30 货车:25
25 客车:0.45 客车:25 客车:20 客车:15
F 类车 ≥ 40 座 10 ~ 15吨 ( 15吨 ).90 货车:45 货车:40 货车:35
30 客车:0.60 客车:30 客车:25 客车:20
G 类车 015 ~ 25 ( 含 25)40 英尺集装箱车 60 1.20 60 50 45
H 类车 0大于 25 吨,每增加 1 吨,收获 2 0.10 2 2 2

二.黑龙江省养路费征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加强道路养护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改造和维护的资金来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纳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道路养护费是国家向纳费人征收的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改造、改进和管理专项资金。纳费人应当履行向国家缴纳道路养护费的义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道路养护费的征收和缴纳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省道路养护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道路养护费征收检查机构(以下简称道路养护检查机构)行使道路养护费征收管理职能,有权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征稽机构按省规定的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行使养路费征收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处罚。
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养路费。第五条 养路费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路费征收检查的领导。财政、物价、公安、农业机械、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检查机构开展工作。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条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辆(含拖拉机、摩托车)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牲畜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省实际情况,对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第九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批准和办理减免养路费的审批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减免养路费。
暂定减免征收路费的车辆,由授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审核一次。第十条 以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按正式编制标准配备的车辆,由财政拨款、教育行政资金购置;
(二)按照国家规定挂公安牌照减免征养路费以外的车辆;
(三)矿山、林场、油田内无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内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内材车外的车辆;
(四)经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从农民家中往返于自己的农田道路以外的道路;
(5)符合临时减少和免征路费条件的车辆,但未按规定办理减少、免理减免手续或者变更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的车辆。
军队(包括武警)车辆按国家规定缴纳。第十一条 纳费人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缴纳养路费。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可到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手续,办理养路费征收手续。
外省车辆驻本省2个月以上的,应当自第三个自然月起在驻地征收机构缴纳养路费。
非农场、林场、油田车辆农场、林场、油田归化的,应当缴纳全额养路费。农村拖拉机从事城市运输的,按照城市拖拉机的收费标准缴纳养路费。第十二条养路费的征收方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征收审计机构可以按比例、费用的征收方式,按比例、比例征收养路费。第十三条征收养路费的吨位,由征收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标定载重吨位与实际载重能力不一致的,按实际载重能力核定征收吨位。第十四条养路费按月征收,纳费人自愿也可以预缴多月或全年的养路费。按费用和比例支付的,纳费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支付下个月的养路费;按比例支付费用的,纳费人应当在当月10日前结算上个月的养路费。第十五条征收养路费的,征收审计机构应当确定征收养路费的金额,并与纳费人签订合同。第十六条各种形式的车辆应当按照收费、林业、承包机构的比例认真分离。第十七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养路费、林业、林业、承包机构的比例。不能统一经济核算,也不能全部反映总经营收入的,按费用金额或者费率定额征收路费。第十八条纳费人在车辆新增、转让、转让、转让、改装、报废、省际让时,应当到征收审计机构办理征收、征收、停止征收、初始登记等有关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年度检查或者变更。

三.养路费是什么现在还有养路费吗

公路养护费(以下简称道路养护费)是国家按照道路养护、专项资金专用的原则向车辆所有者或用户征收的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改造、改进管理的专项费用。

养路费现在已经取消了。

拓展资料:

征收对象

1.各类客货车、特种车、专用车、拖拉机、简易车(含农用运输车)、拖车、拖带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有牌照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与当地商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和租赁给当地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中国使用的车辆;

7.各种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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