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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十四条各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从考生方便的角度,及时组织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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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清单:

1、从4月11日起,从事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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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编号

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内蒙古工业大学合作的专业是什么?

一、从4月11日起,从事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可能对自身、他人及周边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建筑电工、建筑架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空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相应的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有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国家统一标准国家统一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申请人及其雇主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虚假培训证书、体检报告等材料的,经核实取消资格后,依法撤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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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建质〔2022〕3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连浩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一步规范我区特种施工作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提高特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6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条例》〔2008〕75号)等规定,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2022年3月11日

(此主动披露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四章从业

第五章延期审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加强全区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6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条例》〔2008〕75号)《关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施工质量〔2008〕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可能对自身、他人及周边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电工、建筑架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空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电工、建筑架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空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培训、考核、认证、就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人员必须取得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认证、延期审核、统一监督、分级实施、考试教育分离的原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全区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特种施工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审和监督管理,向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颁发成绩证书,并对考核和延期审查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负责。

受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价和能效评价中心负责建立、培训和评价大纲、继续教育、评价和延期评价信息总结、建设特种施工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特种作业相对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

也可以委托

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办学许可证,并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年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实际操作培训的教师、场所、设备、设施,由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培训大纲进行,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申请特殊施工作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通过二级以上医院体检,无妨碍相应特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书;

(四)体检合格报告,不妨碍相应特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个人健康承诺;

(五)评估发证机关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应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应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评估内容分为掌握、熟悉和理解三类。掌握要求利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要求对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有深入的了解;理解要求具备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础知识25%,专业基础知识25%,专业技术理论50%。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各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从考生方便的角度,及时组织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鼓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考试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应当向联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联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审查考核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在自治区考核题库中抽取考核题,组织区域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应
考核结果自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发现代考或者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补考一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考核合格。

联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成绩合格证书,并将考核合格的人员信息正式上报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公告后依法向申领人员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实际操作考核工作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考点进行,考点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标准的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符合标准的考点,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在实际操作评估前,评估机构应检查用于评估的设备和机具的安全性能和指标,检查正确后方可组织评估。鼓励实际操作考点为考核过程中安全风险较大的考核人员和考生(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架工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的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平、诚实、诚实、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奉献,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无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工作经验。


(3)熟悉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掌握实际操作过程,完成物理设备和模拟设备的实际操作评估任务。

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合格的评估人员进行审核,并正式报建设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实际操作评估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估考生的安全技术和基本技能,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虚假培训证书、体检报告等材料的,经核实取消资格后,依法撤销资格证书。


第四章从业

第二十一条持有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从事相应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受雇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特殊作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人中选择。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疏散危险区域,

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n}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n}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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