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有,作证 做证

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有困难的,申请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新的证据规定,如果出庭作证有困难,证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不出庭的原因。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听众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有困难的,申请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证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5月1日实施: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十大变化(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最新模式)

作证解释:

怎样才算有,作证 做证

最高法关于修改的发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始于2002年4月1日,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2008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现行有效版本为2008年版本(以下简称08年证据规定)。

2008年作证方面,2008年《证据规定》只有6条相关内容,现扩大到12条。新的空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实施也对旧问题有了新的规定。

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呢?经过对比研究,为读者总结了十条规则。(正文标题下引用的条款均来自新的证据规定)(Jlls)

证人没有出庭,证不直接相信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词,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通常,在审判中,只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而证人不出庭。对于这种书面证人证言,律师只能从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三个方面发表意见,特别是不承认其合法性,主要原因是证人没有出庭。但2008年《证据规定》并不明确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词是否可以参考,或者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

现在,新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证词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终于帮助我们摆脱了困境。在质证过程中,我们可以自信地引用它,给它一个致命的打击。

证人真的很难提供证据

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有困难的,申请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应在申请中注明。

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法律情形的,面、视频作证,而不是出庭。但之前的规定只明确这种情况需要法院许可,至于如何操作,没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新的证据规定,如果出庭作证有困难,证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不出庭的原因。

需要提醒的是,证人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出庭条件,这将是每个律师在质证时都会关注的问题。由于证人未出庭,即使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材料,也容易受到质疑,导致证人证言无效。因此,如果非万不得已,应尽量让证人出庭。

申请人出庭截止日期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证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证人出庭时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2008年,《证据规定》的要求是在证据期届满前十天提出。新的《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1条一致,只要当事人在证据期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就不再要求提前十天。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证据规定》没有明确区分一审、二审法院指定的证据期限天数,总结为30天。新的《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致。在一审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证据期限为15天。

申请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申请应当说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如何撰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这一具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在2008年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中没有提到。没有明确的规定,申请内容多样,格式更难看。

新的《证据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证人的主要内容、证人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在撰写申请书时,我们建议律师同行以本条为纲要,尽量专业美观。(文末提供范本供参考)

证人将提前通知双方

第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证人发出通知,并通知双方。通知应当规定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事项、要求和法律后果。

证人出庭作证会产生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也是诉讼法的证据之一。如果诉讼一方申请证人出庭,而另一方事先不知道,则相当于证据突袭,这将直接影响律师的准备质量,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然而,对于这一重要问题,2008年的《证据规定》没有说,只规定法院应在审判前通知证人作证,但没有明确要求通知双方。

新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如果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向证人发出通知,并通知双方。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法院不提前通知证人出庭,我们可以提出异议。

证人可以提前提取出庭费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如果证人有困难,需要提前证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作证前按照证人的申请支付。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申请人预缴。《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一条第(3)项还规定,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失业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范围。法院还将明确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

2008年,《证据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考虑到证人的经济困难。如果证人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出庭作证,无疑会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也很容易打击证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2条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因此,新的《证据规定》特别明确了出庭作证费的预支制度,心思细腻,不赞。

证人宣读或签署保证书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说明。

证人拒绝签字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以书面证言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材料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证人保证书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已经有所规定,但《民诉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证人作证时应签署保证书,新《证据规定》对此作出更高要求,证人不仅要签署保证书,原则上,还需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即使符合法律条件,经法院许可,以书面、视频作证,证人也应当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证人作证不得宣读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证人作证前不得参加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

对于证人当庭作证的规则,新《证据规定》法条用语更准确(如将“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修改为“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也更符合立法规律(每条内涵集中、每款规则独立)。

然而,这些规定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证人不再允许在法庭上提前准备书面材料。当证人表达证词时,句子是否连贯,语言是否优雅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证人的陈述确实是他们自己的真实记忆。这一规定显然是出于这一考虑,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点,这意味着一旦我们决定申请证人出庭,我们必须做好准备:向证人解释法庭规则,提前练习,以发现问题并制定应对计划。

禁止干扰、威胁、侮辱、诱导证人

第七十三条证人应当连续陈述其作证事项。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听众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78条第1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当对方律师以不正当的方式(如诱导性询问)询问证人时,我们经常反对。2008年,《证据规定》留下了空白,没有规定法官应该如何规范律师询问证人,导致我们可以提出的合理反对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新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不仅禁止威胁、侮辱证人,还禁止不适当指导证人。如果一方有这些情况,法官将依法停止,另一方也可以提出反对,要求法官依法停止。

此外,新的《证据规定》还要求证人持续陈述,当事人、律师听者不得受到干扰。本规定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律师与证人串通,提前约定暗号,控制证人发言;二是确保证人的思想不被打断,最大限度地用言语或其他方式表达记忆中的事实。

证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暴力、威胁、贿赂、侮辱、诽谤、诬作证,或者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没有明确规定证人的虚假陈述行为,2008年《证据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这种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归类为伪造证据,但毕竟还不够清楚。鉴于此,新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证人虚假陈述、妨碍证人作证、打击证人报复三种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维护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附:申请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说明工作单位和职位或职业)……。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述基本信息,如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姓名或名称)

申请贵院通知×××(××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联系方式:××)出庭作证。

因(××××)……号……(说明当事人和理由)一案,……(围绕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说明申请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公章)

××××年××月××日

法释〔2019〕19号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次会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决定)

为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n}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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