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好吗?执法证书丢失怎么办?

行政执法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机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证书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书的申请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证书的申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培训考试的具体工作。

如何补办执法证丢失?

补办执法证遗失需要多长时间?

邮寄好吗?执法证书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执法证书遗失的,应当立即挂失,并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并向管理单位申请补发。具体补办时间需根据当地管理部门的实际生产时间确定。

法律依据:《交通行政执法证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行政执法证书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在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结束后,新证书将通过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书管理系统书。

补办行政执法证

如失执法证书怎么办?

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就是补办。似乎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了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证书的申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书,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书。

行政执法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证书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书的申请和使用。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书的申请、发放和日常管理。第五条
培训、考试、证书制定等行政执法证书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伪造、变更、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书。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申请行政执法证书。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公布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职人员;

(三)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负责培训、考试的具体工作。第九条下列人员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书:

(一)党务、行政、党务、行政、后勤、工程技术等非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二)有不良就业记录的;

(三)其他不适合颁发行政执法证书的情形。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书: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职人员;

(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的人员。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执法证书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旗县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律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律机构审查后报联盟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律机构审查,由联盟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律机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机构;

(二)盟市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三)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核发。

委托机关依法申请行政执法证书的,按照前款所列程序办理。

委托机关依法申请行政执法证书的,按照前款所列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如果行政执法证书中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或严重损坏,应更换原证书。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报告无效。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证书。第十五条
每六年更换一次行政执法证书。换发前三个月,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申请新证。持证人所在单位在领取新证时,应当收回旧证并销毁。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书实行三年一审登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审核登记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负责。第十七条审核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领证条件;

(二)是否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执法证书中规定的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第十八条审核登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核登记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审查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注册材料,并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核后加盖审核注册戳记或者加贴审核注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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