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元素营业执照样本

第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七条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许可证。

放射性元素营业执照样本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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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2008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根据辐射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安全和保护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分类管理。

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可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PET除放射性药物外);

(二)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除外);

(三)销售(含施工)Ⅰ类射线装置。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放射性药物;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第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辐射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填写外,还应包括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6人。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评估,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担任辐射安全的关键岗位。

(4)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临时存储或临时存储设备,符合设计生产规模,满足辐射安全、保护和实体保护的要求,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运输和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5年以上驾驶经验的专职司机。

(7)配备适合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防护制度、设备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控方案。

(9)建立事故应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人员培训演习制度,准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材料,具备适应设计和生产规模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保证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一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临时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符合辐射安全、保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临时仓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需要安装调试的,有安装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意外照射的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储运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可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适合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控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一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

(3)射线装置的生产和调试场所满足安全要求,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意外照射。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控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使用类放射源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一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一名大专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根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单设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符合辐射防护和实体防护要求的放射源临时储存或者设备。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符合辐射防护和实体防护要求的放射源临时储存或者设备。

(4)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适合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程序、工作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系统、设备维护系统、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系统、人员培训计划、监测计划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当具有保证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测试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测试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疗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测试。

第十七条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

(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现有和拟新增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明细表。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当通知申请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许可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活动的类型和范围;

(三)有效期;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中活动的类型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性和辐射装置的类别和数量。

许可证中活动的类型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性和辐射装置的类别和数量。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2),效果相同。

辐射工作单位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许可证,从事低类别放射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无需申请低类别放射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批后,更换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审批后,更换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许可:

(一)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类型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长,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总结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四)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继续更换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号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辐射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合格后,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报刊发布遗失公告,并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放射性许可证的核发部门
()属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第一类使用范围。
放射性药物使用许可证的第一类使用范围是允许使用各种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进行体外诊断。
国家将实施六个重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共同生产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利用项目、可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项目、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可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据了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策,尤其是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下,资源综合利用卓有成效。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30%和35%左右;黑色金属共伴生的30多种矿产中,有20多种得到了综合利用。{n}《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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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4日 下午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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