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绿色食品营业执照样本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调查表》;
5.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民清单等。
6.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包装标签或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设计样品(不需要提供非预包装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开发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在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标志用户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应当向中国绿色食品开发中心申请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证
运输绿色食品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水果运输有运输证就行了,你还想办绿色食品证,那是生产方要办的。首先,从事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或餐饮的,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在中国大陆,任何行为都必须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三是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四是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补充说明,在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和取消(下放)审批权的过程中,国务院重点推进了三证合一。三证合一是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除原工商部门信息内容外,还包含社会信息代码和税务登记信息,即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有了这些证书,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基本就够了。
当然,我说基本上,因为这些不完整,可能需要其他文件,如你是食品加工企业,有冷冻运输业务,所以你的运输车辆申请相关运输证书或业务资格证书,你的冷藏制冷设备,或其他相关机器,需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行业使用许可证,如果制冷原材料涉及液氨等危险品,还需到安监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等。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
为规范绿色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的声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是指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绿色食品及其有关事项的质量证明商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群众意愿、自主经营的原则,加强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
省农垦、森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接受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标志的申请和使用第七条
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第八条
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人委托,负责本省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和申请材料的初审。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所有人,是指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人委托的机构,是指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第九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和生产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下列标准或者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技术条件;
(二)作物种植、畜禽饲料、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人工栽培和食品加工,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四)绿色食品专用生产资料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
(五)产品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第十条绿色食品专营单位和个人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食品、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绿色食品柜台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
(三)员工必须接受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具备绿色食品标志识别能力。第十一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二)委托机构指派两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实地考察;
(三)被委托机构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和评价申请人所在的产地和营业场所;
(四)委托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向所有人报告申请材料的初审;
(五)经业主审核,通知国家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机构抽样申报产品或者委托机构抽样申报产品样品,国家定点绿色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6)业主通过产品和营业场所终审后,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证合同,申请人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第十二条
未经业主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绿色食品标志;
(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用户的名称、地址、产品范围或者其他事项;
(三)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扩大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足以造成误认;
(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
(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
(六)其他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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