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区户口本样本(原件可以随便给单位吗)

6.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所辖派出所户籍科,按工作人员提示办理落户手续。不能出具户籍簿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地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成都武侯区户口样本

成都武侯区迁户口流程。

成都武侯区户口本样本(原件可以随便给单位吗)

法律分析:以下:

1.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收据、社保证明)等证件和资料;

2.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村(居)委会出具户口接收证明;

4.携带上述证件和资料,到户口迁入地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所辖派出所户籍科,按工作人员提示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明,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录取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录取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自到达迁移地点以来,城市在三天内,农村在十天内,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移登记,并缴纳迁移证件。

成都市武侯区户籍管理中心

如果我是成都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需要开户口证明吗?

大学毕业后,户口挂靠成都人才市场武侯区现在准备领结婚证,需要去人才市场开户口证明吗?去人才市场拿出户口单页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了。(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居民,提交整个户籍簿;集体家庭居民,提交原页和加盖保管部门红章的主页复印件;不能出具户籍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地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2.户口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准确;婚姻状况与我的实际情况一致,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
3.户口簿首页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由承办人签字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加盖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污染、残缺不能区分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者出具户籍证明。(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与户口簿一致;身份证签发后,户口簿的地址也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簿或者换发新身份证;
2份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严重损坏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临时身份证可以代替。(3)三张大二寸双方最近半身免冠照片
照片尺寸为5.0cm×3.8cm,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不得用于同一版本和双方合影的证件照。(3)三张大二寸双方最近半身免冠照片
照片尺寸为5.0cm×3.8cm,合成照片、生活照片或艺术照片不得用于同一背景版本和双方合影。(4)北京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海外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结婚。双方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请具体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建议:到你男朋友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查一下,办事指南中提交材料的详细说明

关于成都耕地保护合同的有关规定。

成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第一条
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当解决被征用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转让、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和项目。被征地单位建设征用土地时,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业转非)的人数,按被征用耕地(粮食地、蔬菜地)的数量除以被征用前每人占用耕地的平均数量计算。第二章
征地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下列费用:(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贴。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按每亩平均年产值的2-3倍计算;但每亩安置补贴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土地的安置补贴减半。(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耕地征用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计算补偿。其中,粮食用地每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蔬菜用地每年种植三季,补偿一季半;自留用地按蔬菜用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验证的规格和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进行补偿。(五)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家庭证书为准,按照核实的品种、数量和农业专业家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自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指定通知之日起,抢种作物、竹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个人地上附着物、青苗、养殖专业人员的补偿费支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分配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和安置补助,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土地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无法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按照《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2)农业户业户籍居民的房屋,以区人民政府建设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正房建筑面积为准,征地单位应当安置同等建筑面积的房屋。(2)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房屋,以区人民政府建设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书或主要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征地单位应当使用相同建筑面积的房屋进行安置。安置时,相同建筑面积不补充差异;超过原建筑面积的,由拆迁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格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的。征地单位按新建住房商品价格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发展、生产、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收税收面积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农业税和农业部门报告减免农业税,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附则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农转非人员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的复议起诉。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另有规定征地补偿和劳动安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市劳动局组织实施。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买卖,
若合同中有买卖耕地的字眼,
法院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耕地买卖违法无效,
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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