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
一个户口本可以有几个宅基地
法律分析:按照一宅一户的原则,独立分户后,确实没有住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个户口有两个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省级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同),可以确定为一个家庭。这种特殊情况也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确认权利。

宅基地确权作为土地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一轮农村宅基地清查的重点。据了解,在土地确认过程中,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一般来说,只能确认一个宅基地,其他多余的宅基地不能确认,甚至回收,但如果家庭子女满足家庭条件,自然可以申请新宅基地或使用多余宅基地,也可以确认。当然,这只是最常见的情况,斯农微语了解到,以下情况也属于一户宅基地确权证书颁发。
是夫妻,即使分户只能认定为一户;离婚一段时间,不同居或单独结婚,户口分开的,视为分户。
农民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算一户。
农民有两个以上的孩子,但只有一个儿子,父母和儿子一起。
农民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其中一个成年人可以单独申请分户,父母不得与一个儿子分户。
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民,需要在配偶户籍所在地建房,不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住房改革政策的,视为农村独立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民建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几个宅基地
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
一个宅基地是村民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两块分布在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土地。
若分布在两个不同的土地上,则成为两个不允许的土地。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籍来判断,即如果户籍登记是一个家庭,那么户籍登记的家庭属于一个家庭,当然,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宅基地。
当然,如果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并结婚,如果分户后不够居住,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
农村民建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
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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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可以有几个宅基地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
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一个户口可以有几个宅基地
一户宅基地只能申请一地,也就是说一家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然后在这个地块上盖房子,这叫一户一宅。因此,宅基地确认权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仅是户口簿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已婚人员、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用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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