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必须要医院证明吗(精神损失费需要什么证据?)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精神损失费需要什么证据?

精神损失费必须要医院证明吗(精神损失费需要什么证据?)

精神损失费所需的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的陈述;

2、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

7.医疗证明。

精神损失费,又称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要求赔偿的民事责任。它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而损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对受害者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

1.精神痛苦;

失去或减少精神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受害人是否有赔偿请求权和受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自由裁量主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受害人是否受到保护。英美法系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

2.法律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德国、瑞士等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检验笔录。

必须核实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

(七)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什么证据损失最低的证据是什么?

并非所有车祸都能索赔精神损失费,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失:

1.侵权人承担事故责任的程度;

2.侵权人的手段、行为等具体情节是否造成精神损失;

3.侵权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有盈利行为

5.诉讼区经济状况良好

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在鉴定机构得出鉴定结论后,精神损失费通常可以索赔,以下是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可赔偿2000元至3000元;

9-7级伤残可赔偿4000元至6000元;

六级伤残可赔偿元至元;

五级至二级伤残可赔偿元至元;

一级伤残或死亡可赔偿元。

精神损失需要什么证据?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3.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谁来赔偿精神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比例赔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强险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超出的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强制保险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超出的部分由业主自行承担。强制保险的死亡和残疾赔偿限额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总保险限额为11万元。商业保险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需要鉴定吗?

法律分析:需要,精神病司法鉴定法鉴定的人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证书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后生效。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证书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当时受害人的伤害和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天内出具鉴定文件。伤情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件。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害复杂、难以鉴定的,应当在伤害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件。

申请精神损失费需要什么证据?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监护人非法脱离监护,对亲子关系或近亲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然人死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侵犯死者隐私;

(三)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非法使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侵犯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损失或者损坏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

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道歉。

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声誉、消除影响、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残疾等级证明;

二、人身侵权案件,要看伤残程度;

3.名誉权取决于名誉损害的程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十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十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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