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毕业证是假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强(笔名)被招生手册中的全国统一招生技术中学学位所吸引,申请了郑州商业技术学院中德国际护理就业班。出乎意料的是,他四年后毕业时获得了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他起诉了学校。

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一审法院赔偿李强损失元,李强提出上诉索赔40万元。

技校毕业证是假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校招生简章规定,毕业后取得国家统一招生中专学历

2017年7月30日,李强(乙方)与郑州商业技术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甲方)签订了《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就业服务协议》,规定乙方申请德国国际就业班、四年制、毕业后中专学历等专业。

根据李强提交的《郑州商业技师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2017年秋季招生简单》,中德国际护理就业班招生计划为涉外护理专业,学制四年,中专水平,每年8人住宿,书费7500元……说明:郑州商业技师学院护理专业学籍在国内学习期间注册;毕业后获得国家统一招生中专学历,您可以申请护士资格证书,并获得高级婴儿护士、营养师、心理学家、护士、救护员等专业资格……

根据上述招生宣传内容,李强于2017年9月向郑州商业技术学院中德护理班报到。在校期间,他每年支付7500元学费,共计4年。然而,2021年6月毕业时,李强得知郑州商业技术学院将颁发技术学院毕业证书,而不是国家统一招生的技术中学毕业证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总损失人民币。

一审法院判处郑州商业技师学院违约,赔偿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强是被告郑州商业技术学院招收的中德护理班学生。双方依法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是公立职业教育学院,是招生和教育培训的主体。中德护理班由被告设立,原告为被告,基于对被告的合理信任,有理由相信招生手册的内容是被告的宣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招生过程中郑州商业技术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的身份,因此,被告是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就业服务协议的主体。被告不能履行毕业后取得国家统一招生技术中学学位的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相应信任利益的损失,并根据本案确定为人民币。被告不能履行毕业后取得国家统一招生技术中学学位的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相应信任利益的损失,并根据本案确定为人民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商业技术学院赔偿原告李强损失元。

该男子上诉40万

李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终止与郑州商业技师学院的教育培训合同,退还张波的学费。此外,郑州商业技师学院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李强上诉,要求法院终止与郑州商业技术学院的教育培训合同;郑州商业技术学院退还学费元;精神安慰金元、工作损失费用元,以上共计元。

郑州商业技术学院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正确的法律和适当的判决,郑州商业技术学院愿意根据一审判决赔偿李强1万元。

据了解,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发现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李强在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德国国际就业班上学引起纠纷。由于李强与郑州商业技术学院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中德护理人才交流中心就业服务协议》,同意四年制,毕业后获得技术中学学位,但郑州商业技术学院毕业是技术学院毕业证书,非国家技术中学毕业证书,明显不符合协议,构成违约,郑州商业技术学院一审赔偿李强相应的信任利益损失元,处理适当。

除合同、退还学费、赔偿误工费、能否支持李强诉讼的精神抚慰金。自2017年9月入学至2021年6月毕业以来,李强一直在郑州商业技术学院中德班学习。郑州商业技术学院已提供相应的教学义务,双方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此,李强不符合法定终止条件。根据整个案例和郑州商业技术学院的过错程度,一审酌情支持其信任利益的损失弥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其要求的其他费用超过了郑州商业技术学院的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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