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烟草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下月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垄断许可证,并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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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实体应当取得烟草垄断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垄断局的配套政策。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烟草专卖局应当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运输进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附上物流文件。

通知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认证主体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碱;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与通过技术评估的产品信息一致。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与通过技术评估的产品信息一致。

通知明确,禁止在公共媒体、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使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和公益广告,宣传电子烟的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和类似内容。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及类似内容不得包含在电子烟生产商或卖方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通知中。禁止举办各种形式的电子烟产品展览、论坛、博览会等。

电子烟销售网点不得设置在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买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销售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在营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自助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此外,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碱和入境电子烟产品的配送和异地配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据悉,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设立了电子烟监管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现有电子烟市场实体的许可证均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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