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初中毕业证兵检怎么办(没有初中毕业证能不能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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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初中毕业证可以当兵吗?

学历不及格。

没有初中毕业证兵检怎么办(没有初中毕业证能不能征兵)

一、征集登记对象

男兵: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青年被征集。优先招收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未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五年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和正在大学学习的学生。

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22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或到当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已登记但未入伍的适龄公民,应当每年到兵役登记机构核实,直至22岁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学生放宽至24岁。漏登应补登。

二、收集基本条件

文化条件:男性农业户口青年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女性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年龄条件:男性18至20岁(截至当年12月31日),高中教育青年可放宽至21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可放宽至22岁,高职(大专)毕业生可放宽至23岁,本科以上学历可放宽至24岁。根据我的自愿,我可以招收17岁以上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军。

女性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0岁,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2岁。

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市)申请。

政治身体状况:按照《征兵政治考核条例》和《公民体检标准》执行。

1.身高:男青年不少于1.60米,女青年不少于1.58米。

2.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4.6(右)、4.5(左)。

4.其他:面部颈部疤痕长度超过3cm;面部颈部、短装其他裸露部位纹身长度超过3cm,其他裸露部位纹身长度超过10cm;面部颈部长度超过1cm(其他部位长度超过3cm)的肿瘤和囊肿;腋臭严重,习惯性脱臼,腰椎间盘突出,手指脚趾不完整或畸形,胸部畸形,混合痔疮,淋病,梅毒,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艾滋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影响口吃、色盲等正常表现;不合格。

三、收集时间和方法程序

男兵:8月5日前,已登记兵役的应征公民,均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8月初,县(市)征兵办组织预征对象体检(6月初,已报名大学生体检、政治考核、预定兵完成;后期大学生可随时报名考试);8月中下旬,组织体检合格人员政治考核;8月下旬,复查预定兵;8月底至9月初定兵;9月中旬,新兵交接。

女兵:6月10日至8月5日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

女兵:6月10日至8月5日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8月初,组织初审初审和综合素质考核;8月中下旬,组织体检;9月初,组织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考核;9月中下旬,定兵,交接起运。

方法程序:

1.男性适龄青年网上登记完成后,下载并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申请表》。大学毕业生和学生还需下载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提交乡(镇、街道、大学)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

2.基层武装部在现场确认时进行初审,县征兵办根据基层推荐情况选择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离开常住户口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基层单位或者组织报告下落和联系方式,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还申请。

3.女兵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根据当年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自动筛选初选预选对象,征集任务数量为5倍。8月6日至8月15日,初选预征对象登录“全国征兵网”,打印《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申请。

没有初中文凭可以征兵吗?

农业户口青年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尽可能多地征集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青年;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有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术中学、技术学校)以上学历。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职工(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学生、高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2006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征集女青年。依法应当缓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本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参军。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学生身份,退伍后复学。

我没有初中毕业证能当兵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根据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需要征兵。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征集现役,22岁前未征集的男性公民仍可征集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188

22岁的女青年服兵役。公民报名参军的一般程序是:到当地兵役机关报名,接受初步审查(包括身体和政治状况等);在体检站接受全面体检;接受政治审查;批准参军。

征兵体检: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调整了体检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调整身高标准,男青年身高标准160cm以上,162cm以上;女青年身高标准158cm以上,160cm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制。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于体格条件较好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第三,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人和大学生报名,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到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辅助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检查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军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重要工作

军事机关要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征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现役仍可在二十二岁前征集。

根据军队的需要,女性公民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服现役。

按照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前18岁以下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申请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

正在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缓征。

被拘留的申请人正在接受调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监禁、拘役、监禁和依法服刑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征集。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年度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以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于灾情严重的地区或县,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除征兵任务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所在军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全国征兵工作。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守卫区、警区)、军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人民武装部,

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公安、卫生

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当深入开展依法服兵役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教育

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积极报名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县、市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在当年12月31日前组织基层单位

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

免服兵役、不服兵役的,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通过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的,称应征公

第十一条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并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申请人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是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体检

第十二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公民的体检人员

第十三条县、市卫生部门应当统一调动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成立体检组

若干体检站,定点或巡回;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多家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时组织应征公民体检

车站进行体检。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时组织应征公民体检

车站进行体检。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给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身体状况确定。

第十五条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公民体格条件》和国防部颁发的《公民体格条件》

正确掌握标准,有效保证新兵的身体素质。

第十六条准备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肝功能检查(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检查。潜

划船人员的体格审查由区域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审查由县、市进行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抽查后,发现不是

合格人数较多的,应当全部复查。

第四章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县、市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兵政治条件的规定》,安排和要求体检合格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是了解其表现,并填写《应征公民》

征集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县、市应当逐一审查准备批准现役的申请人,严格检查,有效确保新兵的政治

治理可靠,防止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入伍。

第五章审批新兵

第二十条县、市在审批新兵时,应当全面衡量体检、政治考试合格的申请人,优先批准政治

服现役,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公民户口,享受军人待遇。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务

原单位应当在离职当月给予全部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第六章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新兵交接工作可以由县、市派兵,新兵自行向部队报告或者派兵接兵

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下同)派出联系

小组负责联系相关县市征兵办公室,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交接等相关事宜。

(2)新兵分配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单位,一般不超过三名教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当先派有效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新兵集中后,县、市应当按照新兵的下落、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知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要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

妥交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新兵到达时,部队要热烈欢迎,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干部的住宿。

第二十五条县、市组织新兵向部队报告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联系相关县市,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方式、接收等相关事宜。

(2)县、市应当根据新兵的去向和人数进行组织,并指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级、安排、安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

(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的接收。

第二十六条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组织能力强的干部和医务人员,形成精干的临时接待

军事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

做好征兵工作。

(3)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接兵人员的住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

协商交接新兵等相关事宜。

(四)新兵集中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完成。

第二十七条新兵交接手续办理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新兵名册由县、市统一编制,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交给县、市兵役机关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交接,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字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起交给部队。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起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到部队报到,《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

到达登记地点后,由指定的连队和排长携带,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对新兵进行清点

到达时间和人数应及时通知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县、市应当在起运前全面观察集中新兵,发现政治和身体状况的变化不一致

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更换,防止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新兵被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服役、军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

调到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武警部队新兵被服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被服送新兵。

第七章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征兵前十五天,部队应当以军队或者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者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省军区(警卫区、警卫区)应当根据新兵人数、乘车、船舶起止地点和运输情况进行运输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铁路、交通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部署车辆,确保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运输前,做出反应

新兵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处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派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事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检疫退兵

第三十五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措施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检疫期间,新兵因身体、政治状况不符合条件、不适合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以作为

退兵处理。退役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得超过

九十天;身体状况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军队应及时给予患有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

治疗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病情稳定后退休,退休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身体条件不合格退伍的,必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方、市人民医院)

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政治条件不合格的,应当提前退兵。

经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兵役机关联系核实。

第三十八条军队应当做好退役新兵的思想工作,办理退役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县、市兵役机关应当接受部队按照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公安机关应当定居,原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批准复工复职。

第九章资金支出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征兵和兵役登记所需的资金,纳入地方预算“兵役”

“服役收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兵役征集费用范围和使用管理措施,

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资金

统一拨付征兵资金标准。

第四十三条军区后勤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将新兵转移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发放新兵被服用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兵役征收费用支付。

第四十四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告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到部队途中所需的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报销车费、伙食费、住宿费;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兵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报销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新兵交接期间送兵干部所需的差旅费和到达部队后所需的住宿费,

部队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新兵交接期间送兵干部的伙食补贴和返还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征集的,经过教育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的质量。对在征兵

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初中毕业证找不到征兵怎么办?

你可以要求学校颁发证书

证明你是初中毕业生。
开证也很简单,就是叫校长或者教务领导写一张纸,盖上学校的印章
别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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